機關事業(yè)單位考勤制度管理規(guī)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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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yè)單位考勤管理辦法范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制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guī)和《門源縣副科級以上干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共門源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門源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縣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況。

第三條 工作人員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 組織部負責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考勤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的日?记诠ぷ鳌

第二章 審批程序及批準權限

第五條 科級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xù)。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為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六條 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并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xù);縣人大、縣政協(xié)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干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xié)副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 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并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xù),報組織部備案;3 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后,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并報州委組織部備案?h人大、縣政協(xié)副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 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準;3 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后,向州委副書記通報,并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并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xù),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 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后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xù),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九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干部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干部請假時間在3 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準,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假期結束后向審批人銷假。

第三章 請假手續(xù)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文件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xù),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xù),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xù)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xù),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 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yī)療疾病證明可后補。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xù),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審核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干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審核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考勤情況。

第十八條 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匯總一次領導干部考勤情況,并將科級領導干部考勤情況匯總后報備案。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匯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并進行公布。

第五章 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guī)定

第二十條 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于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 號)、《關于青海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 號)、《關于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 號)、《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 號)等文件精神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tǒng)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yōu)評先、獎勵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guī)定按考勤發(fā)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實行統(tǒng)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guī)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tǒng)一按21.5 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xù),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 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 天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 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yōu)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 、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 個工作日,停發(fā)當月工作津貼;

2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 個月不滿6 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 年的,從第3 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 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 計發(fā)(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 個月:停發(fā)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 年的,從第7 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 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 年不滿20 年的,按月工資的80% 計發(fā);工作年限滿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 計發(fā);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fā)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后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fā)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 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yōu)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 、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 天,事假30 天以內的,工資照發(fā)(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 天的,從第31 天起,每請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資;

2 、超過5 個月以上的,停發(fā)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并取消當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干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后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紀律及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1 、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 、考勤工作中如發(fā)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记诠ぷ鲗嵭胁块T(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核情況公布時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則

一.公司管理考勤制度怎么制定 公司考勤管理規(guī)定范文(三篇)

二.關于規(guī)范考勤管理規(guī)定制度的實施細則(三篇)

三.考勤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制定考勤制度的意義和目的有哪些

四.2021年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文(精選二篇)

五.2021年大學考勤制度管理規(guī)定范文(精選三篇)

六.2021年公司員工考勤制度通知范本(三篇)

七.2021年事業(yè)單位考勤制度范本(三篇)

八.2021年企業(yè)員工考勤制度范本

九.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規(guī)章制度【集錦】

十.物流公司考勤規(guī)章制度【薦讀】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愿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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