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根據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按照當事人自愿選擇的結果,采取兩種組織形式組成的:一種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庭;另一種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獨任制。合議庭中有一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
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產生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而定的,決定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仲裁員的產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當事人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此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二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這兩種類型中,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當事人雖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但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