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的這種終局效力體現(xiàn)在實體方面。由于種種原因,裁決書有可能在形式上產生一些錯誤,這樣,就有必要對裁決書進行補正。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補正事項僅限于裁決書中存在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仲裁庭審理過并在裁決書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見但在裁決主文部分遺漏的事項。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均不構成裁決書進行補正的事由。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仲裁庭發(fā)現(xiàn)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于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制;一是當事人發(fā)現(xiàn)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是《仲裁法》規(guī)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的請求權。
因此,仲裁裁決作出后,如果當事人發(fā)現(xiàn)裁決書中存在上述可以補正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補正部分外,該補正裁決不影響原裁決書中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