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中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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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诎讣_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之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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