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法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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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是依法進行的處理勞動爭議的活動,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通過勞動仲裁,可以保護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能夠及時迅速地解決勞動爭議,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減輕人民法院負擔。在我國,經過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作出的處理決定就,包括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對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如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提起訴訟,但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必須執(zhí)行,否則仲裁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關于提起勞動仲裁的期限有什么要求?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另外,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 60 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可見,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仲裁時效至關重要,它不同于期間為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它的申請仲裁期限只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 60 日內。也就是說,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 60 日內,當事人未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F實生活中,有許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超過申請仲裁期限或因訴訟時無法提供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被判敗訴。因此,我們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一定要在申請仲裁期限內向仲裁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包括哪些?

包括: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變更、解除、終止或續(xù)訂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認定無效合同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職工流動發(fā)生的爭議;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fā)生的爭議;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fā)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等情況下非法收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有什么特有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除了基本原則外,由于其自身有著與其他制度不同的特點,因此,還應遵循其特有的原則,主要包括:

1. 三方原則。勞動勞動爭議仲裁的三方原則,主要體現在勞動爭議仲裁組織的構成中。仲裁能否公正,決定于仲裁組織的組成是否公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部門的代表組成。由三方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是由于三方面的代表來自不同的組織,能代表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而且各自又具有勞動關系方面的專業(yè)知識,能從不同的角度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提出意見,因此更有利于爭議的及時、公正的解決。

2. 強制原則。根據《勞動法》和《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我國勞動

爭議的處理,實行選擇調解、必經仲裁、最后訴訟的處理體制,其中是否經過調解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而仲裁則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只有經過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強制原則還體現在:仲裁的提出無須雙方當事人的一致申請,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仲裁委員會就可以受理;仲裁庭在調解無效時,依法行使裁決權,徑自對勞動爭議作出裁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當事人不履行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3. 獨立仲裁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依法獨立對勞動爭議案件行使仲裁權,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專門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權統(tǒng)一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行使仲裁權時,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4. 一次裁決原則。根據《勞動法》和《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我過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即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在作出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后,仲裁程序即行結束,當事人如不服,不能再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司法審理程序。按照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勞動爭議實行一調一裁兩審制度,經過三種程序、四級或三級處理,調解、仲裁和訴訟有機地結合,勞動爭議基本能得到有效的解決。

5. 不同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中,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在行政訴訟中,爭議的標的是行政主體根據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單方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體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處于被動地位,因此舉證責任應由掌握證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即被告承擔。

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勞動法》第81條、《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2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h、市、市轄區(qū)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為突出的特點是“三方原則”,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委員會的優(yōu)勢:一是給勞動爭議當事人以公平感和可靠感,從而贏得其信任;二是三方成員具有各自的勞動關系方面的專門知識,能夠代表和反映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可以把不同方面的認識相互交流,有利于爭議、全面、公正地解決;三是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的一些不同意見或不易形成定論的問題和認識,可以由三方代表通過各自的渠道反饋至有關部門,有利于決策和立法機關在日后工作中充分考慮、協(xié)調各方的利益,使政策制定和勞動立法更加全面、切實可行;四是當出現集體勞動爭議以及罷工、集體上訪的群眾性事件或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時,可以及時介入各方面的力量加以妥善處理,從而保證勞動關系的和諧發(fā)展。

如何受理集體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勞部發(fā)[1993]276號)第36條,41條至44條規(guī)定: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或者促成職工代表與企業(yè)代表召開協(xié)商會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成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或協(xié)商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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