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通知書
×勞人仲字[20 ]第 號
:
你(單位) 年 月 日送來的仲裁申請書已收悉。經(jīng)審查,
符合《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等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本委決定立案處理,F(xiàn)將有關(guān)事宜通知如下:
一、請你(單位)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收本通知及有關(guān)的仲裁文書。
二、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需填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需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quán)委托書,
授權(quán)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quán)限,并于收到之13起十日內(nèi)提交本委。
三、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第一次開庭三日前書面提出,逾期另案處理。
四、在本案審理期間,你(單位)享有以下權(quán)利:有權(quán)委托代理人、
申請回避、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請求調(diào)解、變更或放棄仲裁請求。同時應當承擔的義務有:按時到庭、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jù)、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的權(quán)利、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調(diào)解協(xié)議。
五、申請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補充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
2.
二○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jù)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guī)則第二條規(guī)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內(nèi);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通知書是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請人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核: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事項是否屬于勞動人事爭議、是否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請仲裁時限內(nèi)、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經(jīng)審核,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
2.本通知書應在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送達申請人。
3.申請人送交仲裁申請書的日期應以收件回執(zhí)記載的日期或申請人正式遞交完整材料的日期為準。
4.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限前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明材料,可在通知書第五項下增條續(xù)寫。如沒有指定需提交的證明材料,此項可略去。
5.本通知書送達給申請人時,應同時填寫送達回證。送達本通知時,可隨同送達授權(quán)委托書,申請人如是用人單位的,應隨同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一份。申請人送交授權(quán)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的時間可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