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送達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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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確認書




告知事項
1.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本確認書的內容保密。
2.當事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3.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告知,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證明自己在仲裁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注意:當事人填寫詳細送達地址資料并簽章后,須在開庭之日前(含當日)將本確認書交回或寄回,否則將視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相關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

當事人提供
的送達地址
當事人:
送達地址: 郵政編碼:
收件人: 代收人:
電話(辦公/住宅/移動電話):
其他聯(lián)系方式:

當事人對
送達地址
的 確 認
我已經閱讀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告知事項,并保證在本案仲裁期間,上述送達地址是準確、有效的。
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
(用人單位須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送達情況
備 注
《送達確認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jù)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送達確認書》為當事人填寫的,用于確認送達地址、明確相關責任等的仲裁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告知事項中應當明確填寫本確認書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
2.“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一欄可由當事人或由仲裁工作人員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進行填寫。
3.需由當事人或有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名確認已知曉本確認書中有關事項。
4.郵寄送達的時間、接收人等情況在送達情況中注明,后附掛號回執(zhí)等憑證。
5.當事人拒絕簽訂本確認書或有特殊情況(如已知某段時間不在送達地址)應在備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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