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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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車輛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確保國家財產(chǎn)和駕乘人員安全,完善車輛使用、維修及車輛日常管理,現(xiàn)提出以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崗位職責制
、駕駛員認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做到文明駕駛,禮貌行車;除特殊情況以外,若出現(xiàn)罰款自行承擔。
、自覺遵守機關管理制度,服從局領導及辦公室的管理和調(diào)度,認真完成出車任務和其他交辦的任務,做好出車日記。
、駕駛員做好所駕車輛的日常保養(yǎng)、維護,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運行正常,不開帶病車。
、安全駕駛車輛。駕駛員是行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為確保駕乘人員及車輛的安全,不得酒后駕車,不得疲勞駕車。若有違章責任,其一切后果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定期對所駕車輛進行維修、保養(yǎng)和檢;按時辦理車輛保險,不能發(fā)生脫,F(xiàn)象,嚴格控制車輛安全風險。
、在無出車任務時,駕駛員應聽從辦公室的統(tǒng)一安排,認真完成領導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車輛管理
、車輛由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調(diào)度,在保證局領導用車的情況下,保證局內(nèi)職工工作用車。
、駕駛人員不得自行主張用車,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
、各科室因工作用車,早上上班時給辦公室申報,由辦公室按事由輕重緩急綜合平衡,統(tǒng)籌安排。如需派往綿竹以外,必須經(jīng)局長同意,方可出車。
、駕駛人員出車完畢,應將車輛停放在單位,不得隨意停放。非特殊情況,不得將車輛開回居住地停放。
三、車輛維護、油料使用
、車輛維修或需要保養(yǎng)時,由駕駛人員根據(jù)車況書面提出維修申請,載明維修的項目,并預報維修價格交分管領導初審后報局長審批同意,方可到指定廠家維修,不得先修后報。修后由駕駛員認定所修情況和價格并簽字,交由機關出納當即單次結帳,不發(fā)生累計結帳。
、車輛的加油量應和出車里程相符;原則上實行時報時銷,使用機打發(fā)票報銷。車輛在外地加油時,需乘車人員在發(fā)票上簽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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