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深化勞動制度改革,根據(jù)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結合圍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二、本辦法適用于圍已經(jīng)聘任(用)或組合上崗的人員、試崗人員和待崗人員。試崗人員包括試用期內的新招錄人員、新安置的退伍軍人和因工作需要轉崗的人員。待崗人員指未被聘任(用)或組合上崗的人員。
三、上崗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列入待崗人員:
、連續(xù)三個月未完成生產(chǎn)(工作)任務的職工,或所領導的車間(科室)、班組連續(xù)六個月未完成生產(chǎn)(工作)任務的中層領導、班組長;
、工作中不服從分配,不聽從指揮,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經(jīng)教育拒不改正者;
、連續(xù)礦工天以上或累計礦工天以上者;
、受黨紀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和嚴重失職者,或一內發(fā)生兩次責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試崗人員試用期滿經(jīng)組織考核符合上崗條件的列入上崗人員。如試崗期間出現(xiàn)三條二款至六款所列情況之一的,新招錄人員一概予以辭退;其他人員列入待崗人員。
五、待崗人員原則上在原單位、班組跟班學習,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產(chǎn)、服務崗位出現(xiàn)缺編時,由所在單位、部門在符合上崗條件的待崗人員中擇優(yōu)選聘。
七、因機構變動或工作需要,各單位、部門有權調整管理范圍內已聘任(用)或組合上崗人員的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