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訪工作,促進和諧發(fā)展。信訪問題看起來多屬群眾個人利益問題,但同發(fā)展大局息息相關。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廣東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廣東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信訪條例》《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廣東省信訪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guī)和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黨政機關,包括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適用本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guī)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正常信訪工作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
應當科學、民主決策,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工作;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省、市、縣(市、區(qū))分別設立由黨委、政府負責人任召集人、有關黨政機關參與的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統(tǒng)籌協(xié)調處理本地區(qū)信訪工作,推動中央和省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指導解決本地區(qū)具有普遍性的信訪突出問題,督導本地區(qū)各項重點信訪工作。各級信訪部門承擔本級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xié)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要依法制定分類處理信訪事項的責任清單,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對信訪部門依法交辦和轉送的信訪事項,要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辦理。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將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領域剝離,由政法機關和其他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涉及多個部門或是職責劃分不清的,由相關工作部門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由同級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作出責任劃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tǒng)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對于涉及地方的疑難復雜信訪問題,要與地方黨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通力合作,協(xié)調解決,不得推諉扯皮,造成矛盾糾紛。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qū)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制度化、經;瑘猿纸洺P耘挪楹图信挪橄嘟Y合,信息匯集與分析研判相結合,切實加強信訪風險防控預警;
(二)針對具體信訪問題,應當明確責任歸屬,組織、協(xié)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三)對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容易升級激化,帶有普遍性的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實行領導包案,妥善處理;
(四)對可能引發(fā)越級走訪、大規(guī)模集體訪、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的信訪問題,要組成專門班子,制定化解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及時化解;
(五)推動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建立訴訪分離善后銜接機制,確保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領域分離出去后有效銜接;
(六)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工作,努力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信訪秩序。
第八條 各級信訪部門在黨委和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本地區(qū)的信訪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上級重大部署和本地區(qū)的信訪工作情況,對本地區(qū)信訪工作作出具體部署;
(二)建立和完善網上信訪信息系統(tǒng),規(guī)范辦理群眾通過來信、來電、網絡、走訪反映的問題,依照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區(qū)信訪形勢,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協(xié)調推動本地區(qū)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及時將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定途徑解決,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做好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善后銜接工作;
(五)對信訪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處理群眾信訪事項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改進工作、給予處分的建議。
(六)本級黨委、政府賦予的其他信訪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建立督查部門和信訪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的常態(tài)化督查工作機制,定期對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黨委、政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
省委督查室會同省信訪局,通過書面督查和實地督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年底前對各地級以上市本年度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視情況對涉及全省性重要信訪問題的處理情況組織專項督查,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省信訪局負責組織省信訪督查專員、專項督導組開展全省范圍內重點信訪事項和特殊敏感時期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每年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省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對各地級以上市、省直有關部門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市、縣(市、區(qū))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參照前款對本地區(qū)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考核評價結果應用,將信訪工作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地方和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本級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zhí)行合法合規(guī)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tài)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fā)生的重復越級走訪、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tài)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依法交辦、轉送、督辦的信訪事項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超出信訪事項辦理期限,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六)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六條 嚴格區(qū)分責任,對前條規(guī)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qū)、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二十條 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guī)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開展調查
1.屬于各級黨委管理的干部或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需要追究責任的,由同級信訪部門開展調查;
2.各級黨政機關或屬于上級黨委管理的干部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需要追究責任的,由上級信訪部門開展調查;
3.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管理的干部,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需要追究責任的,由黨政機關指定其信訪部門或相關部門開展調查;
4.屬于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職責范圍、需要追究責任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開展調查。
(二)問題線索移送
1.各級黨政機關在責任追究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及超出管理權限的對象,應當以黨政機關名義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問題線索移送同級或上級信訪部門開展調查;
2.各級黨政機關在責任追究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同級或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
3.各級黨政機關在責任追究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作出決定
責任追究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作出。
1.對領導干部、工作人員進行通報、誡勉,由黨政機關作出決定。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充分行使給予處分的建議權,向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提出給予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通報、誡勉的建議。
2.對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由黨政機關作出決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信訪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權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
3.對領導干部、工作人員進行紀律處分,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黨政機關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追究責任的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予以采納。
(四)執(zhí)行責任追究
1.給予通報、誡勉的,由各級黨委、政府授權信訪部門執(zhí)行。
各級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負責對下級黨政機關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負責對下級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的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幫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2.給予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執(zhí)行,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所在單位配合落實。
3.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按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開展責任追究的情況,應當按照管理權限通報同級信訪部門或上報上級信訪部門匯總。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后,由負責調查的黨政機關工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信訪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制作書面告知材料,送達被追究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并指派專人與被追究責任人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做好有關工作或需要交接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與被追究責任人談話、聽取其申辯和送達責任追究決定材料,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給予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應當在1個月內執(zhí)行完畢。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信訪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將責任追究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等材料歸入被追究責任人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責任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告知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接到告知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訴。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被追究責任人拒絕執(zhí)行責任追究決定或申訴處理決定的,由黨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作出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負責辦理信訪責任追究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等,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省直各部門可以制定落實本細則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信訪局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6日印發(fā)的《廣東省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發(fā)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guī)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