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辦發(fā)〔2015〕4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yè),中央駐晉單位:
依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218號)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城鎮(zhèn)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1450元、二類1350元、三類1250元、四類1150元,依次調整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3元、二類8.7元、三類8.2元、四類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7.7元、二類16.6元、三類15.6元、四類14.5元。
二、根據全省各地經濟發(fā)展、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晉城市陽城縣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兩個類別,其余縣(市、區(qū))類別不變。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附件
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 |||||
單位:元 | |||||
類別 | 全日制用工 | 非全日制用工 | 適用區(qū)域 | ||
月標準 | 小時標準 | 小時標準 | |||
一類 | 1620 | 9.3 | 17.7 | 太原市迎澤區(qū)、尖草坪區(qū)、杏花嶺區(qū)、萬柏林區(qū)、晉源區(qū)、小店區(qū)、古交市,大同市城區(qū)、礦區(qū)、南郊區(qū),陽泉市城區(qū)、礦區(qū)、郊區(qū),長治市城區(qū)、襄垣縣,晉城市城區(qū)、高平市、陽城縣、澤州縣,朔州市朔城區(qū)、平魯區(qū),晉中介休市,呂梁孝義市,運城鹽湖區(qū)、河津市 | |
二類 | 1520 | 8.7 | 16.6 | 太原市清徐縣,大同市新榮區(qū),長治市郊區(qū)、潞城市,晉城沁水縣,朔州市懷仁縣、山陰縣,忻州市忻府區(qū)、原平市,呂梁市離石區(qū)、汾陽市、柳林縣,晉中市榆次區(qū)、昔陽縣、壽陽縣,臨汾市堯都區(qū)、侯馬市、霍州市、吉縣,運城市永濟市 | |
三類 | 1420 | 8.2 | 15.6 | 太原市陽曲縣,大同市左云縣、渾源縣、大同縣,陽泉市盂縣、平定縣,長治市長治縣、屯留縣、沁源縣、長子縣,晉城市陵川縣,朔州市應縣、右玉縣,忻州市定襄縣、代縣、寧武縣、河曲縣、保德縣,呂梁市交口縣、交城縣、興縣、方山縣,晉中市靈石縣、左權縣、和順縣、太谷縣、祁縣、平遙縣,臨汾市翼城縣、襄汾縣、洪洞縣、古縣、汾西縣、鄉(xiāng)寧縣、蒲縣、隰縣,曲沃縣,運城市臨猗縣、稷山縣、絳縣、新絳縣、芮城縣 | |
四類 | 1320 | 7.6 | 14.5 | 太原市婁煩縣,大同市陽高縣、廣靈縣、天鎮(zhèn)縣、靈丘縣,長治市平順縣、沁縣、武鄉(xiāng)縣、壺關縣、黎城縣,忻州市繁峙縣、神池縣、五寨縣、偏關縣、岢嵐縣、靜樂縣、五臺縣,呂梁市嵐縣、臨縣、中陽縣、石樓縣、文水縣,晉中市榆社縣,臨汾市大寧縣、永和縣、安澤縣、浮山縣,運城市聞喜縣、平陸縣、垣曲縣、夏縣、萬榮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