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公務員公積金比例規(guī)定,晉城市公務員公積金繳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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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繼續(xù)加強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提高單位繳存公積金的自覺性,規(guī)范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現就認真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各繳存單位從7月1日起,對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調整。

  二、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為2015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1號)計算執(zhí)行。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13261元(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420.17×3倍后四舍五入)。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最低不得低于晉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城區(qū)、澤州縣、高平、陽城為1620元,沁水縣1520元、陵川縣為1420元。

  (二)繳存比例原則上按單位12%,個人8%的標準執(zhí)行。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后適當調整。

  (三)上一年度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后效益仍未好轉的單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條件的單位,由單位及工會組織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所在縣(市、區(qū))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經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或管委會授權管理中心審批后再進行調整。

  (四)各縣(市、區(qū))繳存單位應到所在縣(市、區(qū))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調整。

  三、調整辦理程序

  各繳存單位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各縣(市、區(qū))公積金管理機構拷貝相關電子數據并按要求填報《晉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核定表》,報送其電子版和2015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表。

  四、其他事項

  (一)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jiān)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新增繳存單位必須按照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逐步實現按月、足額規(guī)范繳存,以保證職工住房公積金利息收益不受損害。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各縣(市、區(qū))公積金管理機構將不再受理其繳存、提取、貸款業(yè)務,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相應的處罰。

  晉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晉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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