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最新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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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定義

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fā)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許的其他用途時,支取個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1.住房消費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2.銷戶提。

(1)離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二者條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次數(shù)(時間)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每年3、4月辦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象(本人、配偶或繼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費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職工,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或收據(jù)辦理支取。

2.購買自住住房,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fā)票辦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鄉(xiāng)鎮(zhèn)一級或鄉(xiāng)、鎮(zhèn)以上規(guī)劃房管部門開據(jù)的宅基地批復或其他建房批準證明材料、購買材料發(fā)票辦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應提供產權人提出的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文件、修繕費用發(fā)票辦理支取;住樓房者應提供物業(yè)管理部門的修繕證明文件、分攤到本戶的發(fā)票辦理支取;家住農村的應提供鄉(xiāng)、鎮(zhèn)一級或鄉(xiāng)、鎮(zhèn)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開據(jù)的大修、翻建證明和產權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fā)票辦理支取。

5.支付超過本人分攤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收入5%的部分,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租賃合同(指經(jīng)房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效契約),以及上年度內的租房繳款發(fā)票。

(二) 銷戶提取

1.離退休的: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2.出國定居的: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及國外定居證明;

3.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職工死亡辦理銷戶,如職工死亡前已辦理了用于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法定繼承人可提供死亡職工開立的個人儲蓄卡賬號,并在“住房公積金個人儲蓄賬戶明細表”上簽字,將支取款項直接劃入該賬戶中。

職工死亡前未辦理用于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的,則由該職工的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持身份證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經(jīng)過公證的遺產繼承文件或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的公證書、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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