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要告別“劫貧濟富”模式
武漢市目前有不少公積金繳存職工,買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積金,引發(fā)公積金“劫貧濟富”質(zhì)疑。記者獲悉,武漢公積金今年擬采取多種措施,放開低收入職工提取政策,實施差異化繳存,武漢市擬將月收入1900元定為最低收入繳存標準,如果職工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準備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就可以定期提取。(4月14日《長江日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當房價高企,一些城市低收入者本身并沒有購買、建造住房的條件,他們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也便成為另外一種形式的養(yǎng)老金,只能到退休才能發(fā)揮余熱。如此語境下,公積金的大量結余與百姓民生壓力越來越大,便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和對比。
放眼全國,有數(shù)據(jù)稱我國住房公積金已結余超過1萬億元。這個數(shù)字是華麗的,而在華麗公積金數(shù)字的背后,卻是百姓根本無力承擔的高房價與低收入者打腫臉充胖子的殘酷現(xiàn)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已經(jīng)嚴重落后于社會的發(fā)展速度,200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之后,便再沒有更新。長時間以來,住房公積金的嚴重封閉性讓市民們有了“住房公積金已經(jīng)不再屬于個人”的感覺。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卻明確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各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也僅僅是代管部門。因此,讓低收入者按期提取住房公積金補貼家用,也便有了正當?shù)睦碛珊统隹凇?/p>
“低收入者可提公積金”還原了公積金的公共屬性,是有意義的嘗試,在提高了住房公積金利用率的前提下,還在一定程度上補貼了民生。因此,希望武漢市盡早出臺這樣的政策,也希望有更多的城市能夠擁有這樣的公積金管理思路,從而避免住房公積金的過度“沉睡”。
住房公積金改革應“全國一盤棋”
一些收入較低的公積金繳存人,既買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積金,引發(fā)公積金“劫貧濟富”的質(zhì)疑。據(jù)報道,結合最低收入標準等指標,武漢市擬規(guī)定,如果繳存人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準備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就可以定期提取。
根據(jù)現(xiàn)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這一規(guī)定的初衷是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顚S茫趯嵺`中,卻導致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這不僅對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與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初衷相違背。
正是鑒于這樣的現(xiàn)實,近年來不少地方開始探索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有的地方允許繳存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治療重大疾病,有的些方規(guī)定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積金。武漢市則打算更進一步,只要繳存人月收入低于1900元,不管基于什么用途,都可以無條件提取公積金。這些變通措施不僅提高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而且使得更多人有機會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福利,受到了民眾的普遍歡迎。
可是,從法理的角度看,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變通措施,確實與現(xiàn)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不相符,違反了其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規(guī)定。這正是令人尷尬之處—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明明是合情合理、合乎民意的,卻是不合法的。正因如此,大多數(shù)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仍一如既往地“劫貧濟富”,民眾質(zhì)疑聲不斷。
面對這一矛盾,是禁止各地出臺變通措施,還是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顯然應該是后者。要讓更多民眾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福利,就需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修訂,為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提供法規(guī)上的保障,讓各地的變通措施有法可依。同時,修訂也是為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通過修訂進一步明確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使用范圍,讓公積金使用既合理又規(guī)范,做到“全國一盤棋”,避免各地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