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本省戶籍人口的;
2、夫妻雙方屬城鎮(zhèn)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無子女,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
(四)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3、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夫妻雙方屬城鎮(zhèn)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shù)民族的。
前款規(guī)定不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
4、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辦理依據(jù)
1、《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6、17、18、19、20、21條
2、《〈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應用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6條
3、《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2、3、11、15、17、18條
4、《國家人口計生委 公安部 國務院僑辦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
所需材料
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資料:
1、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2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張;
3、《生育證申請表》1份;
4、夫妻雙方戶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一方戶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衛(wèi)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1、一孩病殘,需提交市州級衛(wèi)生計生部門組織鑒定的鑒定結果。
2、無子女、收養(yǎng)一個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養(yǎng)子女的證明。
3、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需提交夫妻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歸僑證明。
4、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獨生子女一方父母親戶籍地不在申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應提交父母親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衛(wèi)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5、再婚夫婦,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夫婦,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變化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原件。
再婚前屬喪偶的,喪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死亡)證明,或醫(y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6、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證明。
7、夫妻曾經生育、收養(yǎng)過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有效證明。
如果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委托他人辦理時,除提供上述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生育證代辦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辦理流程
1、夫妻在生育前應如實填寫《生育證申請表》,準備好相關申報材料,可通過所在村(居)民居委會提出申請,由村(居)計生專干將辦證相關材料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wèi)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亦可由申請人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現(xiàn)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衛(wèi)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收到《生育證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初審申報材料,確保申請表填寫內容完整,與所提供證件信息一致。資料齊全的,應出具《生育證申請受理告知書》,資料不全的,應出具《生育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自收齊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上報縣(市、區(qū))衛(wèi)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應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
3、縣(市、區(qū))衛(wèi)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收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報送的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法定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縣(市、區(qū))衛(wèi)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準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決定,打印辦理《生育證》,通知受理鄉(xiāng)(鎮(zhèn))、街道領取。對需要補充相關申報材料和婚育證明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受理鄉(xiāng)(鎮(zhèn))、街道重新辦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理鄉(xiāng)(鎮(zhèn))、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
4、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的發(fā)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