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豈可當“老賴”
王玉初
近日,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人民法院在當?shù)匾徽搲掀毓饬艘慌?ldquo;老賴”。令人驚訝的是,這批老賴身份十分“豐富”:縣教育局、環(huán)保局、民政局、地稅局、公安局等多個單位的公務員“榜上有名”,更令人吃驚的是,名單上還有一位人大代表。(11月4日《現(xiàn)代快報》)
公務員當“老賴”,不僅是個人的不誠信,還會有損行政公信力。
行政公信力的實現(xiàn),既要有制度的保障,也需要執(zhí)行制度的人用良好的道德示范和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規(guī)來維護。一名公務員若對自己的事情都說話不算數(shù),那他(她)執(zhí)行起相關政策法規(guī)來,又如何能服眾?又如何去教他人信守承諾?
公務員之所以能獲得較高的社會信譽:一方面因其工作較為穩(wěn)定,有可靠的收入,有一定的信譽保障;另一方面因為公務員會受到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管理,基于組織的約束及行政事業(yè)單位本身的公信力,從而讓公務員獲得較高的社會信譽。正所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公務員當“老賴”,必定反向損害其所在單位的行政公信力。在筆者看來,對公務員“老賴”,不僅要曝光亮相,更要督促其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對違法者決不能姑息。
有些公務員當“老賴”雖不是自己直接借貸,只是替朋友擔保,這看似有些冤枉,實則不然。一來,公務員應當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規(guī)。依法而論,不論擔保人的身份,都當依法對自己的擔保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公務員不能因為自己是公職人員就可以享受法外的特權,對自己的擔保行為不負責任,把自己置于事外。二來,替朋友擔保讓自己陷于“老賴”的尷尬境地,無疑提醒了公務員交友要謹慎。不然,到頭來損害的不僅是自己的利益,還會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損害行政的公信力。
公務員應當是踐行的典范,應更好地做一個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的人。“想發(fā)財別做官,當官就不要想發(fā)財。”公務員,要守得住清貧,生活中當量力而行,謹慎交友,切不可淪為“老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