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yè)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的規(guī)定,病假工資基數(shù)應為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
70%計算。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部門認為,應根據(jù)《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確定病假工資基數(shù)。因此,一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的,則病假工資基數(shù)(包括其他假期工資基數(shù))應為該約定的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情形下,由用人單位與職工
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確定工資標準,病假工資基數(shù)為約定的工資標準;在用人單位與員工無任何約定的情形下,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按該員工勞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我們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月工資標準為背景,舉例說明如下:
員工A在貴司工作不滿兩年,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常工資為2000元每月。該員工2008年10月1日至15日請病假,2008年10月16日至31日正常出勤。該員工2008年10月份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員工的病假工資日工資支付標準應為:2000÷21.75×60%=55.17元;病假日工資扣除數(shù)額應為
2000÷21.75×(1-60%)=36.78元;病假天數(shù)應為:10月6日至10日,10月13日至15日,共計8天;應支付的病假工資合計為:55.17×8=441.36元;應扣除的病假工資合計為:36.78×8=294.24元。
A員工的正常出勤天數(shù)應為:10月16日至10月17日,10月20日至24日,10月27日至31日,共計12日,10月1日至3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應正常支付工資,故,A員工10月份正常出勤日工資應為:2000÷21.75×(12+3)=1379.31元。
因此,采取給予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資應為:441.36(病假工資)+1379.31(正常出勤工資)=1820.6元。采取扣除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的情形下,A10月份工資應為:2000-294.24=1705.76元。采取給予和扣除方法時,在每月實際出勤天數(shù)高于或低于21.75時均會有數(shù)額上的差異。需提醒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應明確計算員工病假工資是采取給予還是扣除的方法,明確后應不再改變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