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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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基本規(guī)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fā)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里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于單位發(fā)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shù)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guī)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shù)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fā)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fā)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yōu)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業(yè)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yè),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chǎn)企業(yè)工作,

如果孫某2012年12月在房地產(chǎn)企業(yè)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只2012年在房地產(chǎn)企業(yè)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chǎn)企業(yè)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fā)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優(yōu)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yè)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guī)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yōu)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yè)發(fā)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fā)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yè)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李某本企業(yè)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fā)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并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兼職單位按發(fā)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yè)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yè)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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