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加班工資計算基數規(guī)定,工作日及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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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對于我們職場人士來說是挺關心的一個話題,很多人對于加班費都不知道具體怎么計算,那加班費怎么計算才正確?接下來快車教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各地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實踐,就加班費計算的事務操作,總結如下幾點:

(1)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作出約定,約定的標準原則上應為員工每月的規(guī)定工資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yè),應包扣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對于獎金和津貼、補貼等福利,可以約定不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用人單位直接約定以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的,將不會得到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均未對加班費計算基數和勞動者工資標準作出約定,北京、廣東等地傾向于以勞動者本人正常工資時間所獲得的全部應得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傾向于以上全部應得工資70%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2016加班費怎么計算才正確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1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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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制春節(jié)加班有加班費嗎

輪班制的職工,節(jié)假日上班是否有加班工資?

輪班制職工的工作性質屬于綜合工作制。在交通、鐵路、郵電、航空、旅游、醫(yī)院等服務行業(yè)中,由于連續(xù)作業(yè)等工作特殊性,常采取這種輪班制度。這種工作制度,在周六、周日也會上班。按照法律規(guī)定,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與其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采用調休轉休的方法,確保享受休息休假的權利,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只要符合《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就不算作加班。單位不用支付加班費用。但法定的節(jié)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節(jié)等,不論是否倒休,也應算作節(jié)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按照工資的三倍標準來計算加班費。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婦女節(jié)公司叫加班需要給加班費嗎

問:三八婦女節(jié)公司未放假而是安排了工作,公司需支付加班費嗎?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號)中答復,關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如何計發(fā)職工工資報酬問題。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于婦女節(jié)、青年節(jié)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guī)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jié)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試用期有沒有加班費

我國《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guī)定,職工正常工作外的加班,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并沒有職工試用期內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規(guī)定。按《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以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

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勞動者本人上一個月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發(fā)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

因此,勞動者所在的公司領導以在試用期內為由,不給勞動者發(fā)放加班工資,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看完全文,你知道加班費應該怎么算了嗎?小編還會繼續(xù)給您整理的,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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