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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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劉志剛(曾用名劉育豪)偽造了北大的本科、碩士、博士學歷,應聘鄭州航空工業(yè)管理學院(以下簡稱鄭州航院)教師職位,該學院信以為真,即與劉志剛商談招聘事宜。為了能讓劉志剛畢業(yè)后到學院工作,鄭州航院決定讓其畢業(yè)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劉志剛到鄭州航院上班,學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給劉志剛4萬元安家費,三個月工資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劉志剛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斷和學院提出需要配置電腦、打印機和科研啟動資金等要求。鄭州航院經(jīng)向北京大學查詢,發(fā)現(xiàn)受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決劉志剛3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000元。

此案涉及了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和“處理”兩個問題。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對于“欺詐”勞動部解釋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無論是用人單位欺詐勞動者還是勞動者欺詐用人單位,都會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劉志剛的行為無疑符合欺詐的特征。他與鄭州航院的勞動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接下來該怎么處理因無效合同而產(chǎn)生的勞動關系呢?

法院審理認為,劉志剛虛構自己北京大學在讀博士生的身份,騙取鄭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給其4萬余元的安家費及工資,其向被騙單位出具的是“收條”而非“借條”,后又繼續(xù)向被騙單位提出高額的安家費、科研經(jīng)費、工資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證明劉志剛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財物之目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勞動關系是一個不被保護的假關系。

誠實信用原則被引入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動合同雙方不欺詐、恪守信用,是這一原則最基本的要求。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和處理都遵從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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