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標準和政策執(zhí)行期限,2017-2020年按國家補助標準的50%執(zhí)行。
1、對個人和單位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國家補助標準如下:
車輛類型 | 純電動續(xù)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純電動乘用車 (萬元/輛) | 2 | 3.6 | 4.4 |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萬元/輛) | / | / | / | 2.4 |
(備注: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標準)
2、對城市公交、城鄉(xiāng)公交、班車客運、旅游客運等企業(yè)購買使用新能源客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國家補助標準如下:
(備注: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標準)
3、對物流快遞車、商超配用車、環(huán)衛(wèi)車等專業(yè)公司購買使用的純電動專用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國家補助標準如下:
補貼標準(元/kWh) | 中央財政單車補貼上限(萬元) | ||
30(含)kWh以下部分 | 30~50(含)kWh部分 | 50kWh 以上部分 | |
1500 | 1200 | 1000 | 15 |
(備注: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標準)
對客車、出租、分時租賃等需享受地方財政補助的,各運營單位購車前應向市推廣辦和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購車計劃或具體營運方案。
在湖州市域范圍內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需到市本級或所在縣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備案并提供詳細資料。湖州市居民在市域范圍內已備案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車的,需在戶籍所在縣區(qū)上牌,方可享受戶籍所在縣區(qū)購車補助(跨縣區(qū)購車的需報備)。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地方補助后的價格與個人消費者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鼓勵充電運營商降低充電服務費和降低公共服務領域企業(yè)的運營成本,對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各類充電設施,以實際提供的公共充電量為基數(shù),按0.1元/千瓦時標準給予充電補貼,充電功率每千瓦每年補貼電量上限調整為2000千瓦時。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補助,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并已申領國家補助。
其他相關規(guī)定繼續(xù)按《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辦法》、《湖州市促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辦法(暫行)》(湖政辦發(fā)〔2016〕68號)執(zhí)行,如與國家政策不符,則以國家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