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待遇問題一直是大家關心的話題,在一個追求司法公正的法治社會,法官不應被視為普通公務員看待,工資待遇也應當高于公務員。理由是:
第一,法官職業(yè)具有特殊性。首先,法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審判權作為一種判斷權,具有中立性、公正性、最終性等特點,它既區(qū)別于行政權,又要避免受到行政機關干預,必須從制度上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保障。其次,在所有的單一制國家中,法官行使的審判權都是一項中央權力,適用的是國家法律。我國法官雖然多由地方同級人大任免,但這更大程度上是基于便利管理的需要。從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屬性上看,所有的法官都是國家的法官,而非地方的法官。最后,法院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作為最終裁斷者,必須受到當事人的尊重和信賴,應當在強化素質要求、加強制約監(jiān)督的同時,適當提高他們的政治、經濟待遇,使其立場更中立、心態(tài)更超脫、裁決更公正。與其做“先有公正還是先有待遇”這種“雞生蛋蛋生雞”式的無意義的循環(huán)論證,不如尊重法官的職業(yè)特點,切實加強其職業(yè)保障。
第二,法官的職業(yè)門檻較高。審判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對法官的社會經驗、知識水準、法律能力有很高要求。在英美法系國家,要想成為法官,必須取得法學院學位,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具有多年執(zhí)教、執(zhí)業(yè)或行政工作經驗,并經過嚴格遴選與考核,美國州法官還須經由選舉產生,走得是“精英制”路線。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是從法學院學生中招錄法官,但考核也十分嚴格,以“作坊制”的訓練打造合格法官。畢業(yè)生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在專門的司法訓練機構經過兩年的強制培訓、實習后,才可進入法院工作,而且多是從書記員或法官助理起步。而普通公務員只須通過公務員考試,滿足特定條件即可入職。這種嚴格的入口要求,必須由相應的薪酬配合,否則將無法吸引高層次法律人才,更無法留住優(yōu)秀的法官。
第三,法官的養(yǎng)成需要漫長的過程。與一般公務員不同的是,即使在進入法院之后,若想成為法官,也必須經過嚴格的培養(yǎng)和訓練。下級法院法官若想被遴選到上級法院,必須經過嚴格考核。保持相對較高的薪酬標準,既與法官承擔的繁重工作和生殺予奪的責任相對應,也有利于維護法官的職業(yè)尊榮感,加強其廉潔自律性。
第四,法官受到嚴格的職業(yè)倫理限制。由于職業(yè)的獨特屬性,法官必須與商業(yè)活動保持距離,授課、寫作行為都受到嚴格限制。包括我國在內,許多國家都對法官提出嚴格的任職回避要求,如我國法官法第十七條就要求法官從法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yè)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zhí)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guī)定(試行)》,對任職回避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其實,許多法官的配偶都是昔日同窗,之后各自從事法官和律師工作也屬常態(tài)。為嚴格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不少法官的配偶放棄了收入較高的律師工作。我國香港地區(qū)在確定法官薪酬時,就將法官退休后被禁止返回法律界執(zhí)業(yè)作為重要依據(jù),認為相比于離職后能重返律師業(yè)的地區(qū),香港法官更依賴司法工作所得的報酬,必須予以充分保障。因此,香港法官的薪酬標準也居于世界前列。
基層法官收入少負擔重“壓力山大”
近日,記者對北京市基層法院的50名法官進行了問卷調查,其中有17人是城區(qū)法官,33人為郊區(qū)法官。
從統(tǒng)計結果可以看出,在法官個人收入待遇上,不僅有法官的職級因素決定收入,還有城郊區(qū)的對比上。在17名城區(qū)法官中,僅5人的收入每月超過5000元,但最高的也未超過7000元,最低者甚至只有3700元。而郊區(qū)法官中則有21名法官的收入低于5000元,還有2人未透露個人的收入情況。
經綜合分析,33名受訪法官的收入低于5000元,其中,在3000至4000元之間收入的法官有5人。
“不到5000塊的工資不僅需要還房貸,還有年幼的孩子的生活費等支出,壓力能不大嗎。”一名80后基層法官在問卷中稱,他們大多都是獨生子女,以后贍養(yǎng)父母的負擔特別重,現(xiàn)在也存不到錢,所以感覺“壓力山大
僅1名受訪法官表示從未加過班
在調查統(tǒng)計的50名法官中,僅有1人表示自己從未加過班,其余49人均表示自己不同程度的加班。一般是每周加班2至3天,但大部分法官表示到年底前的三四個月,會出現(xiàn)每周連續(xù)加班三四天的情況,甚至有郊區(qū)縣法院法官除周末休息一天之外,均在加班。
有法官在問卷中表示,法官的工作是根據(jù)承辦的案件的工作量決定的,以案件的審理為例,法官的工作主要包括庭前閱卷、組織庭審、庭外協(xié)調等近10項。該法官表示,在均衡結案、服判息訴等績效考核指標的約束下,為了完成工作任務,除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在周末或節(jié)假日法官通常需要自主安排加班時間,完成判決書的撰寫等工作,以確保各項績效考核指標的完成,這樣就不得不去加班。
經統(tǒng)計分析發(fā)現(xiàn),在案件審理中,基層法院法官人身可能也會遭到當事人的威脅或恐嚇。接受調查的50名法官中,僅有8人表示自己未受到過威脅或恐嚇,但這其中并不包括被無端指責或者謾罵。
在接受調查的50名基層法官中,表示最大的壓力為工資過低的占到40%,其次就是工資和考核指標的雙重壓力,占到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