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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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每個人都關心的話題,在今年的兩會期間,健全福利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仍是重要議題,國家總理李克強在演講中提到,加強社會保障和增加居民收入相關政策要盡快落實到位,千萬不能讓最低工資制度成為擺設,民之疾苦,國家責無旁貸。

在今年的兩會期間,健全福利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仍是重要議題,國家總理李克強在演講中提到,加強社會保障和增加居民收入相關政策要盡快落實到位,千萬不能讓最低工資制度成為擺設,民之疾苦,國家責無旁貸。

最低工資的變動往大的方面說,直接牽涉到國家收入分配改革,公益性崗位、低端制造業(yè)基層員工、勞動技能較低的靈活就業(yè)人員等群體的個人收入均受到影響,薪酬制度改革將折射出整個社會的用工和收入門檻。完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關鍵還是要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業(yè)內人士認為,最低工資上漲幅度一定要超過CPI,只有這樣,才能讓普通勞動者真正受益。工資增長機制這項工作的推進需要多方面的協調配合,還需要一個過程。

最低工資制度已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對于我國目前如此大規(guī)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做法,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多數持肯定的態(tài)度,但也有一些經濟學家對此提出質疑,甚至建議取消最低工資制度。

一些人認為,最低工資標準除了會扭曲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更主要的是,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增加了企業(yè)勞動力成本,對企業(yè)、尤其是利潤率低的中小企業(yè)產生致命打擊,導致企業(yè)裁員,加劇失業(yè),使得本應受政策保護的弱勢勞動群體難以進入勞動力市場,違背了最低工資立法的初衷。

另一些人認為,適時制定、標準適度的最低工資從整體來看并不會對中小企業(yè)產生較大的負效應,反而會引導企業(yè)依靠改進經營管理和技術創(chuàng)新來提高競爭力,為企業(yè)提升產業(yè)層次、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供機遇和可能。

最低工資制度的優(yōu)點有什么?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能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激發(fā)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促進中小企業(yè)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報告中稱,完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資制度,對基層工作人員給予政策傾斜。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guī)定》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各地區(qū)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jiān)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居嫾䥺蝺r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規(guī)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發(fā)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guī)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yī)療衛(wèi)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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