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險中生育津貼實際是產假工資。發(fā)放形式主要有三種:
1.單位已經為本單位員工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單位未為本單位員工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
3.外地戶籍員工未能參加本市的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當?shù)毓べY支付辦法、女職工勞動保障條例等文件)支付女職工的產假工資;
因此生育津貼實際上就是產假的工資,不是可以重復領取的待遇。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如果參加了社會醫(yī)療保險,在住院生育期間可以享受醫(yī)療保險待遇,由醫(yī)療保險統(tǒng)籌基金按比例承擔由于生育產生的相關費用。
生育津貼公式 :生育當月繳費基數(shù)/30產假天數(shù)
產假天數(shù)計算如下:
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 15天
妊娠12-16周(含)流產 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產 42天
妊娠28周以上終止妊娠 90天
正常生育 90天
難產生育(產鉗助產、胎吸、剖宮) 90+15=105天
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數(shù)-1)天
晚育津貼 男/女 女方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 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