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全年放假假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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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安排時間表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星期一)上班。

二、春節(jié):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jié):4月3日至5日放假,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勞動節(jié):5月1日至3日放假,4月30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jié):6月9日至11日放假,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節(jié):9月15日至17日放假,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國慶節(jié):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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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

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jié),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決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fā)布 根據(jù)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jù)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tǒng)一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jié),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jié),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jié),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jié),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jié),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jié),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jié)(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jié)(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jié)(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xiàn)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shù)民族習慣的節(jié)日,由各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guī)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zhàn)紀念日、九三抗戰(zhàn)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jié)、護士節(jié)、記者節(jié)、植樹節(jié)等其他節(jié)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jù)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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