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電費收費標準及分時計費申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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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實行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

第一檔為年用電量2040度以內(nèi)(月用電量170度以內(nèi)),保持現(xiàn)行電價標準不變,執(zhí)行電價標準每度0.525元;

第二檔為年用電2041度?3120度之間的電量(月用電171度?260度之間電量),按規(guī)定“第二檔電價提價標準每度不低于0.05元”,吉林省長春市按低限每度提價0.05元安排,執(zhí)行電價標準每度0.575元;

第三檔為年用電量3121度(月用電量261度)以上,提價標準每度0.30元,執(zhí)行電價標準每度0.825元。

電費計算方法:

按“先分時、后階梯”的原則計算電費,即先按各時段用電量和第一檔分時電價標準計算全部電量的電費,再按照第二檔、第三檔遞增電價標準,分別計算第二檔、第三檔電量的遞增電費,以上電費之和為該戶當月的總電費。具體說來,計算公式如下:

基礎電量電費=平電量×第一檔平電價+谷電量×第一檔谷電價

第二檔遞增電費=第二檔電量×第二檔電價遞增

第三檔遞增電費=第三檔電費×第三檔電價遞增

總電費=基礎電量電費+第二檔遞增電費+第三檔遞增電費

電度電費用以補償電力企業(yè)隨發(fā)供電量變化而變化的變動成本支出部分。對居民等小用戶,電度電費即為其全部應交電費;對執(zhí)行兩部制電價的用戶,電度電費僅為應交電費的一部分,再加上基本電費才為其全部應交電費。

電度電費是按照電力企業(yè)在用戶處安裝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中有功電能表讀數(shù)為基數(shù)計算的。由于電能表計數(shù)是累計值,因此在計算一個規(guī)定期限內(nèi)的用電量時,應是期末讀數(shù)與期初讀數(shù)之差。在電能計量裝置中裝用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時,還要分別乘以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的變比。

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的變比為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一次繞組與二次繞組的額定電流(或電壓)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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