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教師申訴辦法具體內(nèi)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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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教師申訴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院對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時,向?qū)W院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院在冊接受學歷教育的國家計劃內(nèi)學生以及委培生、自費生等。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一章 機構及人員組成

第五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的專門機構,機構設在學院監(jiān)察室。

第六條 人員由主管學生的院領導、學生處、教務處、監(jiān)察室、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和系部負責學生工作的代表等7人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學生的院領導擔任、常務副主任由監(jiān)察室主任擔任。人選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jīng)Q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qū)W校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

(2)對學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八條 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是學院監(jiān)察室。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要求及相關證據(jù);

(3)提出申訴的日期、本人和家庭的詳實地址。

第十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沒有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十一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nèi),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產(chǎn)生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申訴后,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diào)查。

第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diào)查的,應按照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要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jù)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shù)模龀鲎兏幚頉Q定的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由學生處研究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申訴委員會做出的維持原處理的決定或者院長辦公會議、學生處做出的變更處理的決定,都由申訴委員會以申訴處理決定書的形式代表學院發(fā)布,為學院的最終決定。

第十五條 學院申訴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訴書通訊地址郵寄。同時,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在學院布告欄內(nèi)公告。

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關于聽證的規(guī)定和程序

第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可根據(jù)申訴人或代理人的請求,實施聽證程序召開聽證會。對本人沒有請求聽證,申訴委員會認為應該聽證的,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擔任。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jù);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一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三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做出處分或處理的經(jīng)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jù)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jù)或依據(jù)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jù)材料;

(4)經(jīng)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jù)進行質(zhì)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fā)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四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并呈送申訴委員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申訴人的申訴書、證據(jù)材料、調(diào)查材料、聽證報告等相關資料,應及時、真實、完整地按規(guī)定分別歸入學院的文書檔案和學生的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院長辦公會議批準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學院監(jiān)察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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