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二孩政策出臺后,很多家庭對生育保險的問題比較關注。聊城市人社局回應稱,根據2016年1月22日公布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取消晚育,放開二孩生育。符合法律和條例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順產98天,剖宮產113天),增加產假六十日;增加的產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
職工懷孕3個月后可到市醫(yī)療保險事業(yè)處生育保險科辦理定點醫(yī)院備案手續(xù)。可以在選擇的定點醫(yī)院進行包干項目內的孕期檢查和生育,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和醫(yī)院結算醫(yī)療費用,醫(yī)院不再向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職工個人提出增加檢查項目等其他特殊要求的,個人承擔相關費用。
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 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產假方面,辦法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y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guī)定執(zhí)行。女職工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女職工哺乳期權益進行明確
辦法還對女職工哺乳期權益進行明確。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女職工經醫(y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xié)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將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納入集體合同;集體協(xié)商應當邀請女職工代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