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二胎準生政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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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二胎準生政策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三條 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規(guī)定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病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六)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

第二十四條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喪偶,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y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男到獨女戶或者雙女戶家結婚落戶的;

(三)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qū)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區(qū)的標準和范圍,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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