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錢?滄州市低保辦理程序是怎樣?
根據《滄州市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及《河北省滄州市“十三五”脫貧攻堅規(guī)劃(2016-2020)》要求,近日,市民政局、財政局聯合印發(fā)《關于提高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標準的通知》,調整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標準。
調整后,滄州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660元/人/月提高到726元/人/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4680元/人/年提高到5460元/人/年。城鎮(zhèn)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10296元/人/年提高到11328元/人/年,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6084元/人/年提高到7104元/人/年。同時,特困人員護理補貼標準將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各縣(市、區(qū))可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適當提高標準。
《關于提高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標準的通知》
一、提高城鄉(xiāng)低保標準
將我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不低于726元/人/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不低于5460元/人/年,補助差額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提高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根據《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指導標準的意見》(冀民﹝2016﹞106號)關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的要求,將城鎮(zhèn)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提高到不低于11328元/人/年,將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提高到不低于7104元/人/年。
三、提高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
各縣(市、區(qū))要按照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冀人社發(fā)﹝2019﹞34號)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對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繼續(xù)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0%、15%發(fā)放。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補貼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的比例發(fā)放,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qū))民政、財政部門制定。
四、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qū))要在3月底前完成各項提標工作,調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自2019年11月1日執(zhí)行。
滄州市哪些人能單獨申請低保?
滄州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錢?滄州市低保辦理程序是怎樣?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yǎng)的成年未婚重度殘疾人(或者離婚、喪偶、無子女)。
成年重度殘疾人已婚的,其配偶和子女應當履行法定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提出申請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的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進行審核。
(二)“支出型”貧困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患者和學生。
“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常住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和就學等原因造成維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須的剛性支出費用過大,導致家庭成員人均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
(三)低保邊緣家庭中的70周歲(含70周歲)老年人、單親未成年人、二級以下(不含二級)非重度殘疾人。
低保邊緣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5倍以下的困境家庭。
(四)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滄州市低保辦理程序是怎樣?
滄州市低保2020每月多少錢?滄州市低保辦理程序是怎樣?
(一)申請受理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受理低保申請。村(居)委會協(xié)助做好低保申請、入戶調查等相關工作,不得接受低保申請,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
因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低保申請人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申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接受申請,并組織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2.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xù)。
3.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低保申請,農村地區(qū)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組織駐村干部、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yǎng)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2.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3.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委員會和社區(qū),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4.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5.其他調查方式。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不符合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三)民主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xié)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講政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補差發(fā)放、動態(tài)管理等政策規(guī)定,宣布評議規(guī)則和會議紀律。
2.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3.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4.形成結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5.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因特殊原因造成村級評議不能及時或無法正常進行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本級低保核查人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干部、駐村干部、村(居)委會部分成員和村民代表進行研究表決,表決人員不得少于7人,表決結果要予以公示。
(四)審核評估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五)審批認定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擬批準給予低保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全面審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不得將不經過調查核實的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批為低保對象。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通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低保的,發(fā)給低保證,并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fā)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