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高考改革政策,陜西異地高考政策3年為門檻
記者從陜西省教育廳官網上得知,昨日陜西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實施細則》發(fā)布,對異地高考生條件做了詳細的說明。根據規(guī)定,此異地高考政策自開始實施。
《細則》規(guī)定,隨遷子女要在陜西參加高考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截至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的常住戶籍在陜滿3年;2.截至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的父親或母親持陜西省居住證3年以上,按照國家規(guī)定在陜繳納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3年以上(含3年);3.截至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常住戶籍在陜不滿3年,但在戶口遷入我省前,其父親或母親持有陜西省居住證,期間在陜繳納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其持有居住證時間與取得常住戶籍時間連續(xù),且兩項時間相加滿3年。
另外,參加異地高考的隨遷子女還需要滿足基本條件,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2.身體狀況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規(guī)定;3.截至高考當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陜連續(xù)學籍滿3年,即從第一學年開始,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注冊學籍、連續(xù)就讀3年,按規(guī)定完成學業(yè)并獲得陜西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頒發(fā)的畢業(yè)證書。普通高中畢業(yè)學生還應有全省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哆M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后在陜參加升學考試方案》普通高校招生階段的順利實施,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及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在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工作的指導思想:(一)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教育權益均等化方向,穩(wěn)妥解決隨遷子女在陜參加高考問題。(二)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慮高等教育資源、特別是優(yōu)質高等教育資源現狀,按照既要保護陜西籍考生正當權益,又要兼顧隨遷子女在陜參加高考權益的思路,統(tǒng)籌兼顧,平穩(wěn)過渡。
第三條 隨遷子女在陜參加高考自起實施,之前,繼續(xù)執(zhí)行考生本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連續(xù)學籍及戶籍均在陜滿3年的規(guī)定。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自起,我省高考報名條件調整為:
(一)申請在陜報名參加高考者,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2.身體狀況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規(guī)定;3.截至高考當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陜連續(xù)學籍滿3年,即從第一學年開始,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注冊學籍、連續(xù)就讀3年,按規(guī)定完成學業(yè)并獲得陜西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頒發(fā)的畢業(yè)證書。普通高中畢業(yè)學生還應有全省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
(二)除基本條件外,報考者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截至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的常住戶籍在陜滿3年;2.截至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的父親或母親持陜西省居住證3年以上,按照國家規(guī)定在陜繳納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3年以上(含3年);3.截至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常住戶籍在陜不滿3年,但在戶口遷入我省前,其父親或母親持有陜西省居住證,期間在陜繳納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其持有居住證時間與取得常住戶籍時間連續(xù),且兩項時間相加滿3年。
(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在我省報名: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yè)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guī)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tǒng)考、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yè)生;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计趦鹊目忌;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具有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報名參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必須常住戶籍在陜西,且本人初次戶口登記在陜西。報名前本人寫出同等學力書面說明,戶籍所在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公安部門出具戶籍審核意見后,由戶籍所在縣(區(qū))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其報名申請。
(五)隨外出務工父親或母親在外省就讀,不符合就讀省份高考報名條件,且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初次戶口登記并常住戶籍在陜西的,考生在就讀省份招生考試機構出具證明后,可申請在戶籍所在縣(區(qū))報名參加高考。
(六)本人隨其父親或母親因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調動)正常遷轉常住戶籍至我省,并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轉入我省,可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
第五條 教育部及我省關于高考報名的條件如有變化,以當年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高考報名規(guī)定為準。
第三章 資格審查
第六條 隨遷子女的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考生高級中等教育畢業(yè)學校所在縣(區(qū))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第七條 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應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身份證件、父子或母子關系證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證明,在高級中等教育畢業(yè)學校所在縣(區(qū))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報名,并填寫《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陜參加高考報名申請表》(附件)。
第八條 隨遷子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據《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陜西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審查;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在陜居住情況,由公安部門依據《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審查;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在陜參保繳費情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陜西省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條例》審查。
第九條 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因故經批準休學,但休學期間仍保留學籍,復學后取得我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完整學籍,可申請報名參加高考?h(區(qū))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對通過資格審查的隨遷子女及常住戶籍在我省不滿3年的考生,在其畢業(yè)學校進行公示(經批準同意借讀的,應在其學籍注冊學校及借讀學校同時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條 各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必須嚴格資格審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具體工作辦法,將責任落實到人。對組織或參與“高考移民”活動、參與造假的工作人員,按照黨紀、政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領導進行問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隨遷子女在陜參加高考的具體時間和辦法,按照其參加高考當年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從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