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關于公安輔警改革提案,全國兩會對公安輔警改革話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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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警辛酸,緣于身份尷尬

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于專業(yè)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zhí)法權。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于財政補助性事業(yè)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聯防隊。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以下是關于2016兩會熱點公安部輔警改革內容,歡迎大家閱覽!

我國協警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便成為備受爭議的法律盲區(qū)。協警彌補了在編警力不足的缺點,為社會治安管理貢獻了重要力量。同時,協警隊伍中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法律規(guī)制的現狀,又為社會治安增添了新的問題。記者進行了一番研究,又采訪了有關專家,希望可以理順協警制度的理論脈絡,并借鑒國外輔警制度成功范例,為我國協警制度的未來發(fā)展作出制度設計。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安徽阜陽協警向“黑老大”下跪事件,再一次將協警這個特殊群體、特殊制度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2004年9月公安部曾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對聘用的協警、聯防隊員、治安員隊伍進行專項清理,并要求在3年內全部清退。但這道命令似乎并沒有徹底解決協警問題,2008年4月30日,公安部又下發(fā)《關于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合理確定交通協管員的工資福利和醫(yī)療保險,并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而在現實中,協警的工作性質、執(zhí)法權限、福利待遇與維權途徑一直飽受爭議。很多協警表示,他們的“工資”(津貼)非常微薄,又要無償加班,隨叫隨到,而且勞動關系得不到保障。同時,協警隊伍中人員的法律知識與業(yè)務素質水平偏低,個別協警以權謀私、違法亂紀,引發(fā)社會對協警制度的不滿,更有人大代表曾提議取消協警制度。概言之,由于我國沒有關于協警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協警的功過評說、發(fā)展走向,缺乏最公正權威的衡量標準。

目前,由于協警相關立法的缺位,協警的身份界定也是各地做法不一,充滿了尷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孟昭陽教授對記者談到,輔警、協警是對輔助警力人員的籠統(tǒng)稱謂,輔警制度是國外的叫法,在我國如浙江等一些省市的公安機關,建立協警隊伍,可以稱之為協警制度。但是,我國公安部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無輔警、協警的提法。我國香港地區(qū)有輔警制度,但是香港輔警多是義務性行為,輔警人員都有正式工作,出于熱心公益事業(yè)的目的協助警察執(zhí)行公務,與我國內地很多城市的協警專職化相比,差異較大。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張應立警官撰文指出,“我國的輔協警類型復雜,從歸屬上分為社會上的輔協警與公安機關的輔協警。社會上的輔協警又分為基層政府組織的輔協警與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輔協警。公安機關內部使用的輔協警,分為勤雜類輔協警與執(zhí)法值勤類輔協警。前者如打字、衛(wèi)生清潔、門衛(wèi)、駕駛等,后者如交通輔協警、治安輔協警等。”不同主體使用的輔協警,同一主體在不同崗位上使用的輔協警,其職責、權利等差異較大。同時,協警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都處于法律空白狀態(tài),協警絕稱不上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有學者認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是協警制度的法律依據。孟昭陽教授認為,該條規(guī)定是對公民配合警察執(zhí)行公務的寬泛義務性規(guī)定,而不是協警隊伍存在的法律依據。我國對協警的直接法律規(guī)制,尚屬空白。個別省份出臺了規(guī)制交通協管員的地方性規(guī)定,如云南省公安廳1991年8月10日頒布的《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協管員暫行辦法》。但是總體而言,我國對協警身份地位、工作職責等,缺乏法律規(guī)制。

二、比較法視角:國外輔警制度縱覽

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指出,輔助警察的出現是國外群眾性治安自治傳統(tǒng)的一種承襲與發(fā)展。例如,英國自古以來就有治安法官從民間任用“特別警察”協助維持治安的制度。目前,英國、法國、澳大利亞、新加坡、南非、摩洛哥和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qū)都設有完備的輔警制度。以英國為例,政府衡量社會治安狀況的重要標準之一是“見警率”,即在公共場所一定范圍內可以見到警務人員的數量,“見警率”高則意味著社會治安更有保障。輔警人員也可計算進入“見警率”,大大提高了人們的安全信心。從歷史沿革上對比而言,我國協警制度是脫胎于計劃經濟年代群防群治、全民動員理念下的治安聯防組織,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之后,治安聯防隊伍不復存在,維持社會治安的警力不足,“見警率”急劇下降,必須建立協警制度進行彌補。因此,我國協警制度對比國外輔警制度,欠缺相關經驗,具有先天上的不足。

廣義上,國外輔警包括以下六類:1.行使一定警察權的“輔助警察”。如英國的“特別警察”,“特別警察”除了崗上待遇之外,沒有薪酬。他們中的多數人都有自己的職業(yè),任期一般為3年。2.其他行政部門有警察權的執(zhí)法力量。如英國的移民局情報處、關稅總署調查處、商務和工業(yè)局調查處、國內電信總局安全調查局等。3.一些行業(yè)單位的“警察”。在某種行業(yè)單位中,設立專屬的“警察”。美國的“校園警察”是一個典型。4.私人保安產業(yè)。保安公司是公安行業(yè)中進人市場的最具代表性的安全服務產業(yè),可彌補地區(qū)警力不足。5.私人偵探社。這是一種以調查為主要手段,為顧客提供信息服務的私人企業(yè)。在美國,紐約的私人偵探社需要政府的許可和監(jiān)督,偵探員在實習三年后經過考試才能取得資格,其地位不亞于一般律師。6.民間義務治安組織。在美國許多城市的社區(qū),實施了建立“鄰里守護組”的規(guī)劃,通過這些組織,警察與居民的聯系制度化了。余凌云教授說,“安全”大體上分為兩類:公共安全與個人安全。警察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而設立,而在個人安全領域,警察的功能無法滿足多種多樣的個人安全需求,因此國外輔警制度中各種“輔警服務”應運而生,實際上是用市場機制來解決個人的安全需求,同時也達成維護社會整體公共安全的客觀效果。對比而言,我國的個人安全市場機制由公安機關和地方政府主導建設。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侯學賓談到,國外輔警制度對我國協警制度建設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其中最值得借鑒的就是各國輔警都有嚴格而科學的輔警制度規(guī)定,包括:1.輔警制度具有完備的法規(guī)體系。2.輔警的錄用程序標準科學。一是公民自愿報名;二是具有嚴格、完備的資格審查和選拔標準;三是經過專業(yè)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3.設有嚴密的組織結構和職務序列。4.輔警的權力有限、職責明確。輔警一般不擁有國家公務員身份,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執(zhí)法權。5.輔警的待遇及工作時數明確。6.設置充滿人文關懷的獎勵撫恤制度。以英國為例,輔警因執(zhí)勤負傷或犧牲,比照警察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最好的醫(yī)療和最高的撫恤。

三、中國協警制度向何處去:義務化或職業(yè)化?

就我國協警制度的改革與發(fā)展方向而言,協警隊伍不應當淪為收容所,不應當將協警隊伍當做解決臨時工作的廉價崗位,而應當讓協警隊伍建設制度化、法律化、標準化。余凌云教授指出,我國應盡快出臺協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協警人員遴選程序、協警權限、協警培訓、協警薪酬、協警勞動關系等敏感問題進行法律規(guī)制,將協警制度進一步完善。余凌云教授說,“我國協警隊伍建設,關鍵是嚴把人員來源的準入門檻,借鑒國外的輔警經驗,選拔高素質的人員進入協警隊伍,同時要對協警進行專業(yè)培訓,配發(fā)統(tǒng)一的裝備和制服,要與正式警察制服有明顯的區(qū)別標示。同時,明確協警的權限,他們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要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公安機關與地方政府在雇傭協警人員時,要和被雇傭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是勞動雇傭關系,應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梢栽诹⒎ㄖ忻鞔_協警人員向正式警察的轉化機制,促使協警隊伍更加積極健康地發(fā)展。”

對比國外輔協警人員中義務性輔警人員眾多的情形,我國也可以開展協警人員義務化模式的探索。余凌云教授談到,國內志愿者團體很多,志愿者活動也有很深的群眾基礎,推廣義務協警的社會人文環(huán)境已經具備。同時義務協警也有助于提高協警隊伍的整體素質,吸納更多具有法律知識、業(yè)務素質高的人員進入協警行列。

當然,協警制度的改革與發(fā)展,不可避免會對當下的協警從業(yè)人員產生影響,政府還要從整體體制配套改革上著手,才能將不符合標準的協警替換下來,又不會導致出現新的社會問題。這種更新換代,對社會治安的長久穩(wěn)定和長遠發(fā)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義。

協警是對輔助性警力人員的籠統(tǒng)稱謂,我國的協警類型復雜,從歸屬上分為社會上的協警與公安機關的協警。社會上的協警又分為基層政府組織的協警與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協警;公安機關內部使用的協警,分為勤雜類協警與執(zhí)法值勤類協警,后者如交通協警、治安協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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