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概念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申請須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因身體殘疾等原因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申請人需在筆錄中簽名或加蓋指模。
2、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人事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guī)定。
3、本委管轄范圍:見《關于鶴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
勞動仲裁申請需要的文件資料
1、勞動人事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lián)系電話、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復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的須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因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申請書及證據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如有代筆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其它材料:
勞動者作為申請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3)被申請人為企業(yè)的,提供“企業(yè)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
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1)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4)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