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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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申請書須載明的事項有: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申請人是單位,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請人是單位,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如果已決定受理的,應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應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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