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送達回執(z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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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回執(zhí)

×勞人仲字[20]第 號

受送達人 案由

送達單位

送達地點

送達文件 簽發(fā)人 送達人 收到日期 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備注

《送達回證》說明

一、文書依據(jù)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是供仲裁委員會送達各種仲裁文書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送達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送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4.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迭。

6.公告送達,應當在備注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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