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法之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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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解讀】本條是關于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申請的形式的規(guī)定。

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形式之一,為了使調解員能夠準確了解發(fā)生爭議的事實情況和爭議的矛盾焦點,便于解決矛盾,達成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需要通過一定的表達方式,讓調解員知道自己的請求和理由。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一、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就是采取書寫調解申請書的方式,提出調解申請。本法對調解申請書的內容沒有作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調解申請書應當包括:(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lián)系方式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2)發(fā)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二、口頭申請

調解是一種比較靈活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形式,法律不要求有嚴格的形式,因此,申請調解,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lián)系方式。此外,還應當記錄被申請人的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由于調解程序也有時限要求,根據(jù)本法第14條2款的規(guī)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此,口頭申請需要記錄申請時間,作為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的時間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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