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仲裁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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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爭議仲裁開庭筆錄的規(guī)定。

開庭筆錄是仲裁庭記錄人員制作的,如實反映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仲裁員、當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加人陳述意見、互相質證、進行辯論、變更請求、庭前調解等活動的書面記錄。

(一)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如實記人筆錄

開庭筆錄是開庭過程全部活動的反映,可以有效地固定證據(jù),防止當事人事后對自己的言行不予承認,對當事人的言行也是一種約束。同時,開庭筆錄是仲裁庭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jù),也為以后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供了原始資料。因此開庭筆錄必須全面、準確、真實、清楚。記錄人員必須忠實于庭審過程的實際情況,對仲裁員、當事人的言論,均應盡量記錄原話,不得隨意引申、發(fā)揮。開庭筆錄的用語應使用規(guī)范語言,盡量不要使用方言俗語。

開庭筆錄應當記明下列內(nèi)容:案由;開庭時間、地點;仲裁員、記錄人員姓名;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住所、到庭情況;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告知當事人的仲裁權利義務,以及是否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情況;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據(jù)、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以及當事人互相質證的情況;當事人辯論的情況;當事人增加、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情況;先行調解的,應當記明調解的過程;當庭裁決的,應當記明裁決內(nèi)容、當事人對裁決的聲明;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或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情況。

(二)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權申請補正

當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權了解開庭筆錄的內(nèi)容,同時為了保證開庭筆錄的準確性,開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nèi)閱讀。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開庭筆錄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經(jīng)核實,如果仲裁庭認為確有遺漏或者差錯,同意補正的,由記錄人員將補正的內(nèi)容和補正的經(jīng)過記人筆錄;如果仲裁庭認為沒有遺漏或者差錯,不同意補正的,由記錄人員將申請的內(nèi)容和不同意補正的理由記人筆錄。

(三)開庭筆錄應當由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開庭結束后,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當在開庭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核對開庭筆錄后,認為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申請補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補正,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錄人員應當在開庭筆錄中予以說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沒有遺漏或者差錯,或者雖有遺漏或者差錯但已補正的,應當在開庭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開庭筆錄必須全面、準確、真實、清楚地反映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仲裁員、當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活動。如果認為有遺漏或者差錯,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權申請補正。是否予以補正,由仲裁庭根據(jù)庭審情況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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