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撤訴須在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之前提出。如果被訴人未提出反訴,撤訴申訴也不違法,仲裁庭可于七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撤訴的決定。
參閱文件: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范(試行)》(京仲委字[19]4號,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