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父母雙方均為家庭戶的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jiān)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無出生醫(y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fā)。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無法補辦出生醫(y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出生住院記錄(分娩記錄)、入學記錄等相關證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出生申報的姓名應按照《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姓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中的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數字和符號。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申報人要求使用與出生醫(yī)學證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由父母雙方同時到場,并提交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按照申請的內容予以登記嬰兒姓名,同時將出生醫(yī)學證明上的姓名作為曾用名登記。 民族登記,應當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登記時須父母雙方同時到場,或提交雙方簽字的書面確認件,按確認的民族登記,今后原則上不予更改。籍貫登記為嬰兒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家庭關系登記,應當按照法律意義的血緣關系填寫。父母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如有合法固定住所,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 無合法固定住所,經單位同意,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單位集體戶辦理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均為高校學生集體戶口,新生嬰兒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戶口性質為“非農業(yè)戶口”。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新生嬰兒可以在父母部隊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原則上不予單獨立戶, 待一方退役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戶口性質為“非農業(yè)戶口”。國(境)外出生子女,可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父親或母親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
1、家庭戶出生申報(1)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2)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原件與復印件(非婚生除外);(3)嬰兒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集體戶出生申報(1)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 (2)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原件與復印件(非婚生除外);3)嬰兒父母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4)夫妻雙方無房證明;(5)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3、國(境)外出生的戶口登記(1)國外或者境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的公證書;(2)子女和父母回國(境)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護照;(3)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4)嬰兒父母婚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合法居留滿五年的,還應當提交外事部門出具的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或批準定居通知書。國外或者境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留存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派出所戶籍專用章,注明復印時間、復印人,同時,在出生證原件上加蓋“已入戶”專用章。4、出生醫(yī)學證明只登記父親一方信息且隨父申報出生入戶(1)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2)嬰兒父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
受理程序:
1周歲以內申報出生入戶的,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填寫《出生入戶申請表》,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核后直接辦理。1至13周歲申報出生入戶的,申請人持申報材料,填寫《出生入戶申請表》,由派出所所長審核簽字后,戶籍民警辦理出生入戶。對于以上屬非婚生子女辦理的出生登記,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核實情況的,應由社村民警實地走訪調查核實(提供調查報告)、派出所所長審核簽字后辦理。14周歲以上申報出生入戶按照戶籍補錄辦理。
辦理時限: 即辦
辦理地點及時間: ?橋區(qū)政務服務中心
聯系電話: 2812636
其他說明: ?橋區(qū)政務服務中心辦公時間: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