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青海老年人補貼政策發(fā)放標準

思而思學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做好我省高齡補貼管理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老齡辦等部門關于建立青海省高齡補貼制度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0〕218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高齡補貼發(fā)放范圍的通知》(青政辦〔2012〕242號)精神,修訂本辦法。


 第二章發(fā)放范圍和發(fā)放標準
第二條凡具有青海省戶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老年人,均可在不同年齡段享受相應標準的高齡補貼。
第三條省上建立高齡補貼標準調整機制,根據全省經濟發(fā)展程度,對高齡補貼標準適當調整,并及時公布調整后的高齡補貼標準。各地可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適當擴大發(fā)放范圍和提高補貼標準。
 第三章申報流程
第四條凡符合高齡補貼發(fā)放標準的高齡老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原件及一份復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張,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青海省高齡補貼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即將符合高齡補貼發(fā)放標準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滿70周歲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關程序,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委托他人辦理申請手續(xù)的,除按前款規(guī)定外,還須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因戶籍所在地小區(qū)拆遷、社區(qū)裝修或未成立村(居)民委員會等原因,申請人(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老年人信息通過二代身份證閱讀器或手工錄入到“青海省老齡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簽署核實意見加蓋公章,并上報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未安裝電腦的村(居)民委員會,直接將申請人相關紙質材料上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將老年人信息通過二代身份證閱讀器或手工錄入到“青海省老齡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
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須出具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的居住證明;對無身份證號碼或有異議的年齡信息,須出具轄區(qū)內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
第六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并上報給縣(市、區(qū)、行委)民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縣(市、區(qū)、行委)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x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納入高齡補貼發(fā)放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辦結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青海省高齡補貼申請審批表》經審批后,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留存?zhèn)浒浮?br />第九條已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應在每年9月10日至12月10日,由本人憑《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本》在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重新登記核實、備案。委托他人辦理重新登記核實手續(xù)的,還須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
第四章資金籌集與發(fā)放
第十條高齡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州)、縣(市、區(qū)、行委)財政按比例負擔,其中,省級財政承擔30%,市(州)、縣(市、區(qū)、行委)財政承擔70%。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列入省對下社會保障轉移支付補助資金中,計入各地補助基數。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應按《青海省省對下社會保障轉移支付辦法》(青財社字〔2014〕2121號)規(guī)定,將高齡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
第十二條年度全省高齡補貼資金預算表以本年1月10日老齡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最終審核通過的高齡老人信息統(tǒng)計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高齡補貼的發(fā)放按照個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市、區(qū)、行委)民政部門審批,市(州)民政部門備案的程序進行,實行三級把關,做到公開、公正、透明發(fā)放。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qū)、行委)民政、財政部門按季度通過銀行卡方式進行社會化發(fā)放。不具備社會化發(fā)放條件的地區(qū),可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發(fā)放。
第十五條享受高齡補貼待遇的老年人戶籍在省內遷移的,應在60日內到原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高齡補貼發(fā)放變更手續(xù)。戶籍遷出當季度的補貼由遷出地發(fā)放,自遷出的次季度起由遷入地發(fā)放。高齡老人長期居住外地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備案,并建立有效的聯(lián)系渠道和方式。
高齡老人死亡或戶籍遷至外省的,其近親屬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通報其死亡或遷出消息,憑死亡或遷出證明由村(居)民委員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注銷手續(xù),高齡老人死亡或戶籍遷至外省的次月停止發(fā)放高齡補貼。
第十六條符合高齡補貼發(fā)放條件的高齡老人經縣級民政部門核準,自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計發(fā)補貼,自核準的當季度起開始發(fā)放補貼。由于申請人自身原因,延誤高齡補貼申請的,自提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fā)補貼。
 第五章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高齡補貼發(fā)放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享受高齡補貼待遇的高齡老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每季度復審一次,縣(市、區(qū)、行委)民政部門要定期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確保進出合理有序,不漏發(fā)、不多發(fā)。
各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做好高齡補貼審批和發(fā)放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
第十八條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月20日前將轄區(qū)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縣(市、區(qū)、行委)民政部門,各縣(市、區(qū)、行委)民政部門每月25日前將轄區(qū)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注銷情況匯總后,制定下一月的發(fā)放計劃,同時,將轄區(qū)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市(州)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宣傳工作,通過張貼通知、小區(qū)廣播、報紙公告等多種方式,公布高齡補貼申報程序、申報時間和咨詢電話等,確保轄區(qū)內每一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全面了解政策,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及時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對享受高齡補貼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核查,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補貼的,由縣(市、區(qū)、行委)民政部門依法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從事高齡補貼發(fā)放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fā)放工作。凡未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核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補貼的,一經發(fā)現,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地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qū)的高齡補貼發(fā)放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老齡辦負責解釋!肚嗪J「啐g補貼發(fā)放辦法(試行)》(青民發(fā)〔2010〕328號)同時廢止。

熱門推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