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等有關規(guī)定,依據(jù)安徽省人民政府《淮南潘謝礦區(qū)朱集東礦井及選煤廠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13〕450號)批準的征地方案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府征告字〔2013〕第47號),我局依法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xiàn)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潘集區(qū)潘集鎮(zhèn)王圩村、東湖村、潘楊村、潘集村、小圩村、胡莊村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總面積67.267公頃,其中農用地67.267公頃(耕地61.6752公頃)。
(一)王圩村: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11.0806公頃,其中農用地11.0806公頃(耕地10.4416公頃)。
(二)東湖村: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6.0265公頃,其中農用地6.0265公頃(耕地5.3377公頃)。
(三)潘楊村: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4.728公頃,其中農用地4.728公頃(耕地4.0434公頃)。
(四)潘集村: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4421公頃,其中農用地0.4421公頃(耕地0.4321公頃)。
(五)小圩村: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1.7302公頃,其中農用地1.7302公頃(耕地1.2345公頃)。
(六)胡莊村: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43.2596公頃,其中農用地43.2596公頃(耕地40.1859公頃)。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shù)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根據(j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執(zhí)行。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潘集鎮(zhèn)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為淮南市潘集區(qū)二等區(qū)域,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為1850元/畝,其中:農用地土地補償倍數(shù)為10倍,安置補助倍數(shù)為16倍。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數(shù)額:征地補償費總額4853.3141萬元,其中:
1、王圩村:征地補償費799.4653萬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307.4867萬元、安置補助費為491.9786萬元。
2、東湖村:征地補償費434.812萬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167.2354萬元、安置補助費為267.5766萬元。
3、潘楊村:征地補償費341.1252萬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131.202萬元、安置補助費為209.9232萬元。
4、潘集村:征地補償費31.8975萬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12.2683元、安置補助費為19.6292萬元。
5、小圩村:征地補償費124.834萬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48.0131萬元、安置補助費為76.8209萬元。
6、胡莊村:征地補償費3121.1801萬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1200.4539萬元、安置補助費為1920.7262萬元。
(三)支付對象:征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其中:土地補償費70%部分、安置補助費的全部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四)支付方式為:轉賬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按《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淮府〔2013〕38號)和《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淮府〔2013〕39號)規(guī)定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
四、失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安置措施
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安置,按淮南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安置措施另行公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五、征地拆遷安置的具體辦法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拆遷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一)征地補償安置方式: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淮府〔2013〕39號)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征地補償標準:依據(jù)《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南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淮府〔2013〕38號)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征詢意見與聽證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意見或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作無意見或放棄聽證。
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被征土地所在區(qū)人民政府按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不影響征地的實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