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內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要遵循哪些原則?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辦理?具體收費又是怎樣?日前,就百姓關注的“省內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政策具體實施情況等相關問題,記者進行了采訪。
異地辦理身份證對象:必須是本省戶籍人口,且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跨縣(市、區(qū))居住的人員;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或丟失補領業(yè)務。
異地辦理所需手續(xù):由申請人持居民戶口簿、居住證等有效證件之一,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時,對因相貌特征發(fā)生較大變化等原因難以確認身份的,以及有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國家法定證件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不予辦理異地受理申請。
異地辦理流程:居住地派出所受理、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簽發(fā)、戶籍地市級公安機關抽檢、廳制證中心制作、受理地派出所核驗發(fā)證。
證件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時,依托山西省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負責對申請人身份信息的核對、現場采集申請人的人像信息、指紋信息,確認制證信息與申請人本人信息一致后,生成居民身份證受理信息,并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由于《異地受理登記表》比《戶籍地受理登記表》增加了填寫“現居住地住址”一欄,因此,在填寫《異地受理登記表》中“現居住地住址”一欄時,如申請人持居住證的,可填寫居住證的居住地址;如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按申請人提供的“現居住地住址”填寫,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不要求申請人出具紙質材料。
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并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
公民申請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繳納工本費。對符合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人口信息不一致的,暫不受理,并且要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證件簽發(fā)抽檢。證件雖然是異地受理,但是簽發(fā)和抽檢工作仍然分別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縣級和市級公安機關負責,并且由系統(tǒng)自動推送。戶籍所在地縣、市級公安機關對審核通過的,要及時簽發(fā)、抽檢,對審核未通過的,要注明原因,并且及時進行信息回饋。省廳制證中心完成證件制作后,要迅速交由郵政速遞部門快速送達受理地縣級公安機關。
證件發(fā)放。按照“誰受理、誰發(fā)放”的原則,受理地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成品證件后,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讀卡并分發(fā)到各受理地派出所,派出所接到成品證件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讀卡,申請人憑領證回執(zhí)到異地受理點核驗領取證件。
按規(guī)定,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則要免費為群眾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