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全面貫徹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加強農(nóng)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不斷規(guī)范和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我們結合農(nóng)村基層工作實際,重新修改制定了《北京市村民代表會議規(guī)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村民代表會議規(guī)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nóng)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guī)定》和《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授權的議事決策機構,由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組成,代行村民會議的部分職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必須堅持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不得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相關的規(guī)定。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對村民負責。村民會議有權否決和撤銷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不適當?shù)臎Q議。
第二章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和權利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村涉及村民利益的有關事項,向村民代表報告工作;
(二)聽取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
(四)必要時提請召開村民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事項,應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后,經(jīng)第一次全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七條 村民會議可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下列事項:
(一)村干部報酬標準;
(二)村內集體生產(chǎn)公益事業(yè)所需勞務及勞務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jīng)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內興辦其它集體生產(chǎn)公益事業(yè)建設所需資金的使用;
(五)村公益事業(yè)建設的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人口出生計劃的落實;
(八)農(nóng)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災救濟款物的發(fā)放及“五!睂ο蟮拇_定;
(九)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的報告,審查、批準村務公開方案;
(十)受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
(十一)討論決定下屆村民委員會組成職位、人數(shù);
(十二)討論決定下屆村民代表人數(shù);
(十三)推選村會計、出納、村民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民主監(jiān)督理財小組成員;
(十四)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民會議不能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下列事項:
(一)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
(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修訂;
(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罷免和補選;
(四)其他必須由村民會議行使的職權。
第三章 村民代表的產(chǎn)生和撤換
第九條 村民代表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產(chǎn)生,代表人數(shù)由上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代表按5戶至15戶左右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50戶(含)以下的村,一般不推選村民代表,可直接召開村民會議;50戶以上、百戶(含)以下的村,可召開戶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百戶以上的村,代表總數(shù)原則上不得少于30人。代表中婦女應占一定比例;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要有少數(shù)民族代表。
第十條 村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村年滿18周歲,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
(二)擁護黨的基本路線,能夠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關心集體,聯(lián)系群眾,有較高的群眾威信;
(四)身體健康,具有一定議事能力,能正確行使村民代表的權利,積極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推選產(chǎn)生的村民代表名單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同時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與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一致,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在任期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代表所聯(lián)系的村民提出撤換建議;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有選舉權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認為代表不稱職,可以提出撤換要求。撤換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撤換理由。撤換村民代表的會議,由村民小組長或者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應當在接到撤換要求之日起,30日內召開會議進行表決。被提名撤換的村民代表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撤換村民代表須經(jīng)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有效。
村民代表在任職期內連續(xù)3個月不履行職責、遷出或調離本村的,村民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經(jīng)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后,由村民委員會向全體村民公告。
第十三條 因撤換或其他原因村民代表出現(xiàn)缺額時,由原代表所在的村民小組及時補選。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隨意撤換村民代表。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村民自治章程,帶頭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密切聯(lián)系村民,及時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三)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正確履行村民代表職責;
(四)帶頭執(zhí)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維護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威;
(五)積極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動員村民完成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六)監(jiān)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工作和村務公開落實情況;
(七)向村民報告村民代表會議情況;
(八)積極宣傳、教育村民,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單獨或與其他村民代表聯(lián)名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議題;
(二)在村民代表會議上發(fā)表意見和提出建議,評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和失職的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提出質詢,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到會予以說明和答復;
(三)對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時,享有表決權;
(四)受村民代表會議的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權對村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
第五章 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和會議程序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提出議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題,應先由村黨支部、村委會討論,形成統(tǒng)一意見后,在村民代表會議召開前3日,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廣泛征求村民意見。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程序:
(一)清點參加會議的人數(shù)。到會人數(shù)必須超過代表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會議。
(二)宣布會議開始。由主持人報告本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缺席人數(shù),確認符合法定人數(shù),宣布會議有效,并報告列席人員名單。
(三)工作報告。匯報上次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接受村民代表的監(jiān)督和審議。
(四)向村民代表報告本次會議的議題及實施方案。
(五)討論和審議。村民代表就會議的議題及實施方案進行討論和審議,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六)表決與通過。表決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所做決定應當由全體村民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議小結。由主持人宣布會議決定,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部署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及時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村民。
第二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所做決議在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需要修訂和變更時,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指定專人真實、客觀、全面的記錄村民代表會議的全過程,并及時做好會議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主要包括:會議通知、工作報告、議題、出席會議人員名單、討論內容、表決結果等)。
第六章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
第二十二條 聯(lián)系村民制度。村民代表應經(jīng)常聯(lián)系村民。廣泛征集村民的意見,如實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村民通報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和決議,并帶領村民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十三條 學習培訓制度。村民代表應積極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各種學習和培訓活動。村民委員會每年應對村民代表培訓1次,鄉(xiāng)(鎮(zhèn))政府在村民代表改選后,應及時對新一屆村民代表集中培訓。
第二十四條 民主評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結合本村實際,組織村民每年至少對村民代表評議1-2次。對不稱職者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jīng)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應按程序撤換。
第七章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村民代表會議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村民代表會議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的規(guī)劃;
(二)指導各村建立健全村民代表會議各項制度,總結推廣有關村民代表會議工作經(jīng)驗;
(三)督促村民代表會議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及時糾正和制止村民代表會議的違法行為和錯誤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1997年下發(fā)的京民基發(fā)(1997)306號《北京市村民代表會議規(guī)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