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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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 人民解委員會主要職責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矛盾糾紛交辦制度 督查、督辦制度 同調解制度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 調解工作總結評比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區(qū)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調解工作。
、調解工作堅持:“防激化、創(chuàng)三無、爭先進”為主要目標,積極維護社會穩(wěn)定。
、經(jīng)常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職工自覺學法、懂法、用法、不違法。
、調查了解并及時掌握每個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經(jīng)常分析、研究、及時進行教育,及時化解,使一般糾紛不出單位,重大糾紛及時報告。
、建立調解登記薄,做到調解有登記,件件有著落,使調解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規(guī)范化。
、調解委員會要經(jīng)常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學習有關黨的方針、政策、熟悉調解工作。
、調解人員要經(jīng)常深入群眾,工作要扎實,方法要靈活,頭腦要清醒,政策要明確。

人民解委員會主要職責

、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加強民事調解組織建設網(wǎng)絡化。
、及時發(fā)現(xiàn),依法調解,妥善處理和疏導矛盾糾紛,減少訴訟,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轉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發(fā)生。
、通過民間糾紛調解工作,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法,尊重社會公德,努力減少民間糾紛的發(fā)生。
、搞好矛盾糾紛信息工作,及時將轄區(qū)內民間糾紛的發(fā)生、發(fā)展和調處情況及建議,向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各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要認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時排查處理各類不安定因素;

、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實行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每月的號、號、號對轄區(qū)矛盾糾紛進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記上報工作;

、各基層社區(qū)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的結果,每月號、號、號報城區(qū)辦事處調處中心;

、各排查單位將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認真匯總,及時調處,按時上報,重大情況隨時上報。


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 一 )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齡、民族、職業(yè)、所在單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發(fā)生糾紛的情況。包括發(fā)生糾紛的時間、地點、原因、后果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zhí)的焦點和要求等。

( 三 ) 、糾紛的調解過程。包括調解糾紛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shù)、主持調解人員和參加調解人員的姓名,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證據(jù),以及調解人早對糾紛的看法和處理意見等。

( 四 ) 、調解結果。調解結果包括調解成立和不成立兩種情況。不論哪種情況,均應進行記載。調解成立的,主要記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立的,也應該記載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對不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或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應注明移交的有關部門和移交的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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