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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21世紀高等教育國際化潮流,增強學院的辦學活力,提升我院的人才培養(yǎng)質量和學生的綜合競爭力,規(guī)范我院學生參加海外交流活動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機構
成立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為組長,教務處、學生處等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學生海外交流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海外交流學生的選拔、派出、管理,以及學分與成績認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海外交流學生管理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二、海外交流學生選拔與派出
(一)申請條件
1.政治素質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品德優(yōu)良,具有為祖國建設事業(yè)服務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
2.外語(英語或交換國的官方語言)能力優(yōu)良,并符合交換學校的入學要求;
3.學業(yè)優(yōu)良,智育排名原則上在區(qū)隊前40%;綜合素質好,無嚴重違紀行為;
4.身體健康,能圓滿完成出國(境)學習任務;
5.具有在國(境)外學習和生活的經濟能力;
6.已交清應繳學院的各項費用;
7.符合國外合作院校規(guī)定的其它申請條件。
(二)申請程序
教務處公布學生海外交流項目計劃及名額。學生在教務處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填寫后按時向學生處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江蘇警官學院校際交流學生申請表(附件1);
2.中、英文成績單(需經教務處蓋章);
3.個人簡歷(英文);
4.外語水平能力證明,如:英語IELTS、TOEFL或GRE成績及其它學習目的國所需要的語言水平證明等;
5.其它國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三)選拔程序
學院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遴選工作。學生處根據(jù)交流項目的要求,審查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推薦適合人選,填寫江蘇警官學院海外交流學生推薦表(附件2)。教務處會同學生處對推薦人選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報院海外交流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結果在校園網上公示。學院通過江蘇省教育國際交流協(xié)會向對方學校推薦候選人,征得對方學校的同意后正式派遣。
(四)派出
1.派出前,交流生本人應與學院簽訂《江蘇警官學院校際交流學生個人承諾書》(附件3);學生家長應與學院簽訂《江蘇警官學院校際交流學生家長承諾書》(附件4)。
2.派出學生到達駐地后,應于1周內向我國駐當?shù)厥梗I)館報到,同時將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告知學生處和中隊長(班主任),并與學院保持聯(lián)系。
3.派出學生到達交流學校后,應當及時將選課情況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告知教務處。
4.交流生在海外學習期間,學生處指派交流生原所在中隊(班級)中隊長(班主任)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與交流生聯(lián)系,掌握學生在海外學習期間的狀況。交流生應努力學習,經常向學生處匯報在外學習和生活情況;應遵守學習所在地的法律、法規(guī)和所在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遵守外事紀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損國家尊嚴的事情;遇到關系國家和學校利益及聲譽的大事應及時向我國駐當?shù)厥梗I)館或機構和學院報告;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學院將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5.交流生返校后,應立即向學生處報到,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教務處。學生處通過舉辦座談會、報告會,安排交換生匯報在海外學習的見聞和心得體會,以擴大交流項目的影響,促進學生學習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三、學籍管理
(一)交流生的學籍管理由學生處和教務處共同負責。交流生在獲得錄取通知書和簽證(簽注)后,應及時申請辦理保留本院學籍的相關手續(xù),并一次性交納所需費用。
(二)交流生在海外學習期間,未經學校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長在外停留期限、轉往第三方學校學習或轉往第三國居留。違反者將取消江蘇警官學院學籍、不予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
(三)交流學生在結束海外院校的學習后,必須于15天內返校修讀后續(xù)課程,按學院規(guī)定完成學業(yè)。違反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分與成績認定
(一)海外交流學生的學分與成績認定在回國返校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流生填寫《江蘇警官學院交換學生學分、成績認定審批表》(附件5),附交流學校的成績單,報教務處審核。
(二)交流生在海外學習期間的學分認定采用以時間換學分的方式,即學生在海外交流學習期間,取得不少于8個學分(專業(yè)課程),置換江蘇警官學院教學計劃中相應學期除學位課程之外的學分。未修滿8個學分的,以取得的學分按比例置換江蘇警官學院教學計劃中相應學期規(guī)定的除學位課程之外的學分。學位課程返校后以自學方式重修并參加考試;未能置換的其它學分,由學生在相應學期的課程中選擇相等學分的課程以自學方式重修并參加考試取得。
(三)學生在海外交流期間修滿8個學分(專業(yè)課程)的,我院相應學期內除學位課程之外的其它課程成績均按80分錄入。學生在海外交流期間未修滿8個學分(專業(yè)課程)的,未能置換學分的課程以0分錄入。
五、項目費用的說明
(一)我院學生參加任何形式的交流項目,均須繳納保留江蘇警官學院學籍的相關費用。
(二)參加我院單方派出項目的學生到對方學校交流所需繳納的學費、住宿費、伙食費和交通費等皆由學生自理。
(三)派出學生申辦護照、簽證、購買機票、簽證服務等費用均由學生自理。
五、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