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美國工傷保險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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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在發(fā)達國家中起步較晚。直到1908年聯(lián)邦政府才頒布《美國聯(lián)邦雇員傷害賠償法》,爾后該法推動了各州工傷立法的正式實施。

美國工傷保險及保障制度:

該法制定了五項基本目標:保障對象為可能受到工業(yè)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的所有雇員;工傷保險是對由于工傷事故或職業(yè)病而致殘的工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實質性保障;提供充足的醫(yī)療保健和傷殘理療服務;鼓勵雇主加強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補助金支付應有的服務體系。

此后,美國國會在多次修訂《社會保障法》的同時,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修訂。1956 年,對因工致殘的條款進行了修訂,1984 年國會通過了《傷殘津貼改革法案》,1996 年美國又對工傷保險計劃的基本內容做了修改。

美國的工傷保險主要依據聯(lián)邦政府制定的《社會保障法》執(zhí)行。但各州、企業(yè)也可結合本州、本企業(yè)制定相應的規(guī)定。如鹽河水利工程管理局規(guī)定,損失在100 萬美元以下由局自行處理,損失在100 萬美元以上的向保險公司買保險,工傷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賠償的項目有:工傷者所有醫(yī)療費;如致殘不能工作可領取基本工資的95%,直到重新工作;如果致殘嚴重,一直不能工作,可一直享受。

另外,美國還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宣傳教育使雇員了解工傷預防和工傷保險的有關法規(guī)及保險知識,以提高雇員的安全生產和安全操作意識。

美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在發(fā)達國家中起步較晚。直到1908年聯(lián)邦政府才頒布《美國聯(lián)邦雇員傷害賠償法》,爾后該法推動了各州工傷立法的正式實施。美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發(fā)展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

工傷事故普通法。該法于1837年頒布,規(guī)定:凡受到工業(yè)傷害的雇員若要得到賠償金,需提供雇主疏忽大意的證據,方可起訴雇主;雇主也有權運用辯護條款證明工傷是由工人自己或其同事的過失造成的,從而免除賠償責任。另外,受傷的工人如果事先知道有關風險,即使雇主有過失也可以不予賠償。由于這項條款不利于工人的利益,使大量因工傷殘工人得不到應有的賠款和醫(yī)療費用,造成他們生活上的困難。

雇主責任法。由于工傷事故普通法存在一些缺陷,因而美國大多數州制定了雇主責任法。該法對工人提出的條款放松了限制,改善了受傷工人的法律地位。盡管“相對過錯責任”代替了“過錯責任”,但因工傷殘工人面臨的根本問題依然存在,因為把雇主的過失訴諸法庭,訴訟程序冗長,費用昂貴,且結果很難預料。

勞工傷害賠償法。美國從農業(yè)經濟向工業(yè)經濟轉變的同時,導致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人數急劇增長。一些州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著手建立勞工傷害賠償法,實行社會保險。美國有些州于1902年率先通過了工傷賠償法,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實施。

在經歷上述三個發(fā)展階段的基礎上,美國聯(lián)邦政府于1908年頒布《勞工傷害賠償法》,從而推動了美國各州工傷立法的正式實施。該法制定了五項基本目標:

保障對象為所有可能受到工業(yè)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的雇員;

工傷保險是對由于工傷事故或職業(yè)病而致殘的工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實質性保障;

提供充足的醫(yī)療保健和傷殘理療服務;

鼓勵雇主加強安全措施;

建立有效的補助金支付應有的服務體系。

此后,美國國會多次在修訂《社會保障法》時,對工傷保險制度也做了修訂。1956年,對因工致殘的條款進行了修訂,1984年國會通過了《傷殘津貼改革法案》,1996年美國又對工傷保險計劃的基本內容做了修改,規(guī)定:從1996年3月29日起,因麻醉藥品和毒品或酒精中毒而導致傷殘的人不能享有工傷保險金,但因治療疾病引起藥物或酒精中毒而導致傷殘的人,可以申請工傷保險金。由此看出,任何一個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時,都不可能做到完美,它都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隨著政治的變革而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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