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提綱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3]30號)《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提綱第三條(六)解釋:實行工傷保險奉行“無責任補償”原則;補償直接經濟損失的原則;保障與補償相結合的原則;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1)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是基于“職業(yè)風險理論”。在生產過程中,職工遭受職業(yè)傷害的風險總會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使現代工業(yè)發(fā)展到相當的自動化和機械化程度,不測事故仍可能發(fā)生。就職工總體而言,職業(yè)傷害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非職工個人所能抗拒。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是慰死撫生、安定社會的需要。
(2)補償直接經濟損失的原則是補償從事生產工作過程中遭受到工亡和工傷致殘后的收入損失。對于職業(yè)性收入以外的第二、第三職業(yè)或者業(yè)余收入不在補償范圍。
(3)保障與補償相結合的原則。工傷補償性質屬于“經濟損失補償”,包括保障與補償兩個方面。保障是工傷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對傷殘職工或工亡職工遺屬的工資收入減少或中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使其本人或者遺屬大體保持原來的基本生活;補償是對受保人工傷后,因肢體器官或生理功能受損害甚至喪失生命給予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痛苦而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以示安慰,體現對勞動者價值的尊重。
(4)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運用工傷保險的機制促進工傷預防,不僅是減少基金支出的需要,更是工傷保險積極意義所在。從被動補償走向積極預防,是社會進步的標志。
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區(qū)別是什么?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03年4月27日)可以看出,其區(qū)別有二:
第一、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它是政府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是在企業(yè)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yè)病導致負傷、致殘、死亡后,對受害者或其遺屬提供的醫(y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便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商業(yè)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具有保險與營利雙重目的。雖然它能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保障,卻帶有商業(yè)色彩,即商業(yè)保險公司設立該險種,是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
第二、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的實施方式是強制實施的,它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強制實施對象參加的社會保險。商業(yè)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愿投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并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