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專項計劃學校名單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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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專項計劃,也稱“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校專項計劃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qū)(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yōu)良的農村學生。招生學校為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2017年安排招生計劃不少于有關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規(guī)模的2%。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搜索整理的關于2017年高校專項計劃高校名單及招生簡章,供參考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xù)關注我們應屆畢業(yè)生考試網!

教育部直屬高校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農業(yè)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北電力大學
北京林業(yè)大學北京中醫(yī)藥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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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中國礦業(yè)大學河海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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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大連理工大學
東北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范大學東北林業(yè)大學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武漢理工大學華中農業(yè)大學華中師范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
重慶大學西南大學四川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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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師范大學蘭州大學
其他高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西北工業(yè)大學大連海事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北京工業(yè)大學
黑龍江大學上海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范大學福州大學
鄭州大學湖南師范大學廣西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農業(yè)大學
貴州大學云南大學西北大學


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qū)學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政府工作報告》有關部署,2017年繼續(xù)實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qū)學生的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以下統(tǒng)稱為專項計劃),F(xiàn)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報考條件

1.國家專項計劃定向招收貧困地區(qū)學生。招生學校為中央部門高校和各省(區(qū)、市)所屬重點高校,2017年安排招生計劃6.3萬名。實施區(qū)域為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fā)重點縣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2017年統(tǒng)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具有實施區(qū)域當地連續(xù)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具有當地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xù)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2.地方專項計劃定向招收各省(區(qū)、市)實施區(qū)域的農村學生。招生學校為各省(區(qū)、市)所屬重點高校, 2017年安排招生計劃原則上比增加10%以上。具體實施區(qū)域、報考條件由各省(區(qū)、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實施區(qū)域要對本省(區(qū)、市)民族自治縣實現(xiàn)全覆蓋。

3.高校專項計劃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qū)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yōu)良的農村學生。招生學校為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2017年安排招生計劃不少于有關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規(guī)模的2%。具體實施區(qū)域由有關省(區(qū)、市)確定。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2017年統(tǒng)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qū)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xù)3年以上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xù)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根據中央有關部署,國家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的貧困縣脫貧后2017年仍可繼續(xù)享受國家專項計劃政策。有關省(區(qū)、市)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專項計劃確定的實施區(qū)域,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由有關省(區(qū)、市)根據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將本省(區(qū)、市)確定的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提供給有關高校。各省(區(qū)、市)可根據上述報考條件要求,制訂具體報名實施細則。

二、嚴格資格審核

專項計劃考生戶籍、學籍資格審核由各省(區(qū)、市)負責組織。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細化資格審核辦法,嚴格資格審核程序,層層落實工作責任。要建立省、市、縣三級教育、公安等多部門聯(lián)合審核工作機制,確?忌鷳艏W籍真實準確。要充分利用高考報名系統(tǒng)、公安戶籍系統(tǒng)和中小學生學籍系統(tǒng),確?忌鷪竺畔、紙質檔案信息和中小學生學籍系統(tǒng)信息內容一致。各省(區(qū)、市)要根據本地推進城鎮(zhèn)化和戶籍制度改革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的農村范圍,并據此進行農村考生資格審核和復核。城鄉(xiāng)區(qū)域劃分標準可參考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有關標準。有關高校要在考生申請、錄取和新生報到環(huán)節(jié)認真開展考生資格核查,逐人核查考生報名材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等信息。對存疑的考生,要及時商請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機構復核,堅決取消不符合實施區(qū)域、學籍、戶籍等要求的考生資格。

三、完善招生辦法

1.完善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qū)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學〔2012〕2號)要求執(zhí)行,在本科一批前開始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招生學校所在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探索有利于完成計劃的志愿填報和投檔錄取模式。對于2017年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有關省份,國家專項計劃在本科批次前開始投檔錄取,錄取分數不低于本科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高校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不得擅自將未完成的專項計劃調整為普通計劃,應通過多次公開征集志愿方式錄取。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應適當降分錄取。對有政審、面試、體檢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驅I(yè)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2.細化地方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各省(區(qū)、市)要綜合考慮有關高校招生實際、實施區(qū)域考生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地方專項計劃的投檔辦法和錄取要求。有關高校生源不足時,要采取多次公開征集志愿等措施,努力完成招生任務。

3.優(yōu)化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辦法。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辦法由有關高校確定并在招生簡章中明確,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有關高校所在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有關高校要在深入總結近年招生工作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農村學生特點及相關地區(qū)基礎教育實際,完善招生辦法,加大錄取優(yōu)惠,提高考生錄取機會。鼓勵高校根據考生申請情況編制分省招生計劃(須在招生來源計劃中標注說明),依據考生高考成績和志愿進行錄取。有關高校要加強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溝通銜接,及時將高校專項計劃的招生辦法、錄取要求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會同高校認真做好考生志愿填報、錄取等工作。4月底前,有關高校公布招生簡章,考生完成報名申請。5月15日前,有關省(區(qū)、市)完成考生資格審核。5月底前,有關高校完成考生申請材料審核。

四、提升服務水平

1.加大招生宣傳力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進一步加大專項計劃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采取走進直播間、舉辦專題宣傳、開通咨詢熱線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宣傳咨詢活動。要及時向考生印發(fā)報考指南、填報須知、招生簡章等宣傳材料,讓廣大考生充分知曉專項計劃的報考條件、錄取辦法、就業(yè)政策等內容。要主動深入貧困地區(qū)和中學,為考生提供面對面的政策解讀,切實提高宣傳實效。

2.加強考生幫扶和服務。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強化部門協(xié)作,擴大信息共享,優(yōu)化報名辦法,為考生提供更加簡便、有效的報考服務。有關高校要簡化招錄程序,積極探索在當地開展考核或通過網絡面試等方式,為考生順利參加考核提供便利。要進一步優(yōu)化招生專業(yè)結構,擴大專業(yè)覆蓋面,努力滿足考生專業(yè)發(fā)展需求。要對專項生入校后的學習和生活給予更多關懷,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別對建檔立卡家庭學生的經濟資助,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

五、強化監(jiān)督處罰

1.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認真執(zhí)行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認真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公示,嚴防資格造假和違規(guī)錄取。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及時將通過專項計劃資格審核的考生姓名、性別、學籍學校、實際就讀情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地信息分別在省、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網站和中學校內公示。有關高校要將及時將高校專項計劃報名資格審核通過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標準和錄取結果等信息分別在有關高校招生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要完善舉報機制,暢通網站、信函等多種舉報方式,并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教育信訪工作規(guī)定,及時妥善處置各類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結果。

2.加大違規(guī)查處力度。對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以及在招生過程中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學校、單位和公職人員違法違規(guī)違紀的,還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追責問責。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fā)至本省(區(qū)、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高中教育階段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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