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內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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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最新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2017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有哪些?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xù)),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后續(xù)的購房人。

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后,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二)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yè)管理等費用。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qū)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對房屋的權屬關系要有詳細調查,特別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購買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特別提醒務必別買沒有房產證的二手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如何買賣?

新修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明確經濟適用的住房購房人擁有的有限產權。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是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相關部門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相關部門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標準向相關部門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明確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財綜字[1999]113號)下發(fā)后,各地紛紛對與該文有關的土地管理問題提出咨詢。為加快工作進程,規(guī)范操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標定地價與繳納土地出讓金額的測算

(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已有標定地價的城鎮(zhèn),不再另行評估;上市房屋尚未確定分攤土地面積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用地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分攤土地面積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已有基準地價但未評估標定地價的城鎮(zhèn),可在簡化修正系數體系后,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測算標定地價,測算公式為:

標定地價(元/平方米)=基準地價(元/平方米)×區(qū)位修正系數×容積率修正系數

(二)為滿足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需要,加快工作進度,對沒有基準地價修正系數體系的城鎮(zhèn),可暫采用以下簡便方法確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

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所在建筑總層數修正系數×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對于建筑層數差異較小的城市,為便于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價款的征收,也可采用如下公式確定:

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所在區(qū)域建筑平均層數修正系數×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上述公式中,區(qū)位修正系數由各地依據房屋所處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本生活設施和公用服務設施狀況、環(huán)境質量等因素,對照基準地價因素修正體系具體確定,變動范圍一般為-20%至+20%;容積率修正系數根據基準地價修正系數體系確定;建筑總層數修正系數的參考標準見附表一;區(qū)域建筑平均層數修正系數的參考標準見附表二;年期修正系數的參考標準見附表三。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簡明、直觀的圖、表等方式按等級或區(qū)域公布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算結果及有關修正系數,以方便房屋買賣雙方能自行概算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計算機查詢系統。

二、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確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拔土地的,從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讓年期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70年。

已購公有住房所在宗地為出讓土地的,其土地出讓年期仍以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guī)定的出讓年期為準,明確相應的剩余使用年期。

三、關于土地出讓金和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的區(qū)分

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由購買方繳納,購買方應在交易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持房屋買賣合同、原房屋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產權證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需繳納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已購公有住房所在宗地為出讓土地的,需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辦理土地轉讓手續(xù)。購房者在繳納了有關價款后,方可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四、關于土地出讓合同簽訂

為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降低成本,簡化操作程序,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只在同一建筑內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時,購買方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土地的有關權益和土地權益人的權利義務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時,只履行相應手續(xù),不必再重復簽訂合同。具體可按如下方式辦理:

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擬訂上市房屋所在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宗地位置、面積、建筑面積、土地用途、土地出讓截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等,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中載明住戶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和權益、土地出讓金額等,注明其權利義務源于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一套房屋的購買方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時,購買方簽收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發(fā)的《通知單》,并繳清了土地出讓金后,即可視為認定了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注明其權利義務的《通知單》即可作為購買方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源文件。購買方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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