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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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今天思而學教育網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消息是: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的區(qū)別。具體內容如下,全文僅供參考閱讀:

  一、職工教育經費

一般企業(y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作為負債管理。從業(yè)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yè)可按2.5%提取。

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fā)的《關于企業(yè)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必須?顚S茫嫦蛉w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各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yǎng)。具體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yè)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

5.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

6.企業(yè)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yè)技能鑒定、職業(yè)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經單位批準參加繼續(xù)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yè)技術、崗位培訓、職業(yè)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yè)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企業(yè)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礦山和建筑企業(yè)等聘用外來農民工較多的企業(yè),以及在城市化進程中接受農村轉移勞動力較多的企業(yè),對農民工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培訓所需的費用,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

職工教育經費由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單位不得以統籌的名義,直接向企業(yè)收取職工教育經費。為保障企業(yè)職工的學習權利和提高他們的基本技能,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60%以上應用于企業(yè)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yè)應當按規(guī)定向職工公開職工教育經費有關財務、會計信息。

  二、工會經費

根據《工會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或者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wèi)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yè),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并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yè)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工會經費的主要用途: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guī)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jiān)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jiān)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guī)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yè)務、再就業(yè)等各種知識培訓;職工集體福利事業(yè)補助;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建家活動;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設備、設施維修;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yè)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yè)單位的必要補助。

另外,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余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需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才能編列預算,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xù),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縣以上各級工會機關除按照規(guī)定應該由政府開支的費用外,其他所有費用,均從基層工會按2%收繳的工會經費中約40%比例的上解經費中開支,其范圍主要包括:職工活動費、工會行政費、工會業(yè)務費、事業(y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h以上各級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為下級工會和基層工會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的原則。

根據《工會法》的規(guī)定,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費用,諸如工會辦公設施和職工活動陣地建設、縣級以上工會干部的住房和離退休人員的待遇等費用,應該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不應擠占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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